刘飒庭长 走来走去走不过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 | 2019-12-15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刘飒庭长 走来走去走不过峰回路转

—— “厕所沉尸案”:“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确实不一样
2019年12月12日 00:29 新京报
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
12年前的“库尔勒厕所沉尸案”,终于峰回路转。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了这起12年前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对李建功的举动,让很多人不理解。从原来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如今的改判无罪,恢复自由之身,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还纠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还是“依据法律认定无罪”,在很多人看来已无意义。
况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不管是“疑罪从无”,还是“法定无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盯住几个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实在是有些多此一举。
不过,从现行法律上看,作为蒙冤受害人,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也是其正当权利。
回看此案,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的依据,是刑诉法第200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是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应当就李建功的诉求作出回应。
从法理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疑罪从无”,也称之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追究。
而“法定无罪”,则是根据法律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成立标准上,“疑罪从无”必须有证据证明尚有“嫌疑”,“法定无罪”则没有不利的证据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怀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仅有罪供述等非法证据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也均不在案,既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要求,也算是于法有据。
再从情理上看,对当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是最终的正义。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受到道德评价。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因此,对于当事人,尽管恢复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还是打了一个折扣。
正义来得越充分,越能对接社会期许。厕所沉尸案再审改判,是往正义迈进一步,但当事人“疑罪从无”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无罪”,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有必要思考,并认真对待。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新闻链接:2007年12月1日,地处新疆中部的库尔勒市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地一名独自居住的老妇尸体在一个水泥厂厕所粪坑内被发现,死者口鼻被胶带封堵。尸检结果显示,老妇头部有多处挫伤,法医鉴定为他杀。6天之后,居住在附近的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警方锁定,并被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
2008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李建功的一审判决书,检方在指控中详细描述了李建功杀死老妇的杀人动机和过程:2007年12月1日下午16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头部数下,致受害人倒地,为防止老妇儿子报复,李建功顿起杀人之念,又用手捂住受害人的嘴至其不动弹。
根据该判决书,李建功在老妇昏迷后,先是用稻草将其盖住,后又回家拿透明胶带,贴在受害人的口鼻上,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2007年12月1日晚20时许,李建功将受害人尸体沉入粪池内。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疑点
新疆库尔勒沉尸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指控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均有疑问,此外,李建功家属还曾收到检举信指认真凶另有其人。
据介绍,李建功入狱一年后,家属曾获得一份举报材料,材料来自死者一名邻居,该邻居称曾目击疑似真凶作案过程。据其回忆,在死者尸体被发现前几天晚上,他曾听见“救命”的喊声,并见到有人从死者家出来,而此人并非李建功。
对疑似“真凶”线索,主办该案的新疆检察院检察官曾对记者透露,检方曾试图联系目击证人,并多方寻找疑似“真凶”。
案件重审
李建功案最终得以发回重审,正是由于检察院的介入。记者从李翠红处得到的再审决定书复印件显示,李建功的申诉被新疆高院驳回后,其又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
2016年7月28日,新疆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审查。2018年7月10日,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5个月后,高院决定再审。
2018年12月13日,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重审。
2019年2月14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告诉记者,当日,她到李建功服刑的库尔勒监狱领取了两份裁判文书的复印件。一份为新疆高院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这份“(2018)新刑监1号决定书”中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裁定拒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上,被告人李建功代理律师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指项;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说,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 “厕所沉尸案”:“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确实不一样
2019年12月12日 00:29 新京报
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
12年前的“库尔勒厕所沉尸案”,终于峰回路转。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了这起12年前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对李建功的举动,让很多人不理解。从原来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如今的改判无罪,恢复自由之身,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还纠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还是“依据法律认定无罪”,在很多人看来已无意义。
况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不管是“疑罪从无”,还是“法定无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盯住几个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实在是有些多此一举。
不过,从现行法律上看,作为蒙冤受害人,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也是其正当权利。
回看此案,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的依据,是刑诉法第200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是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应当就李建功的诉求作出回应。
从法理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疑罪从无”,也称之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追究。
而“法定无罪”,则是根据法律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成立标准上,“疑罪从无”必须有证据证明尚有“嫌疑”,“法定无罪”则没有不利的证据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怀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仅有罪供述等非法证据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也均不在案,既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要求,也算是于法有据。
再从情理上看,对当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是最终的正义。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受到道德评价。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因此,对于当事人,尽管恢复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还是打了一个折扣。
正义来得越充分,越能对接社会期许。厕所沉尸案再审改判,是往正义迈进一步,但当事人“疑罪从无”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无罪”,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有必要思考,并认真对待。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新闻链接:2007年12月1日,地处新疆中部的库尔勒市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地一名独自居住的老妇尸体在一个水泥厂厕所粪坑内被发现,死者口鼻被胶带封堵。尸检结果显示,老妇头部有多处挫伤,法医鉴定为他杀。6天之后,居住在附近的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警方锁定,并被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
2008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李建功的一审判决书,检方在指控中详细描述了李建功杀死老妇的杀人动机和过程:2007年12月1日下午16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头部数下,致受害人倒地,为防止老妇儿子报复,李建功顿起杀人之念,又用手捂住受害人的嘴至其不动弹。
根据该判决书,李建功在老妇昏迷后,先是用稻草将其盖住,后又回家拿透明胶带,贴在受害人的口鼻上,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2007年12月1日晚20时许,李建功将受害人尸体沉入粪池内。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疑点
新疆库尔勒沉尸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指控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均有疑问,此外,李建功家属还曾收到检举信指认真凶另有其人。
据介绍,李建功入狱一年后,家属曾获得一份举报材料,材料来自死者一名邻居,该邻居称曾目击疑似真凶作案过程。据其回忆,在死者尸体被发现前几天晚上,他曾听见“救命”的喊声,并见到有人从死者家出来,而此人并非李建功。
对疑似“真凶”线索,主办该案的新疆检察院检察官曾对记者透露,检方曾试图联系目击证人,并多方寻找疑似“真凶”。
案件重审
李建功案最终得以发回重审,正是由于检察院的介入。记者从李翠红处得到的再审决定书复印件显示,李建功的申诉被新疆高院驳回后,其又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
2016年7月28日,新疆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审查。2018年7月10日,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5个月后,高院决定再审。
2018年12月13日,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重审。
2019年2月14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告诉记者,当日,她到李建功服刑的库尔勒监狱领取了两份裁判文书的复印件。一份为新疆高院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这份“(2018)新刑监1号决定书”中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裁定拒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上,被告人李建功代理律师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指项;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说,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