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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民: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09-07-14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吴伟民: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法律

因为工作关系,几乎每天都要接触来自全国各地的新闻案例。众多法律事件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甚至怨言四起,这就每每使我夜不能寐,甚至很多日子都陷入班怪陆离的案情之中,苦苦询问:法律啊法律,你该怎样公平,你该怎样正义?




一、陕西案例:恩爱夫妻在法律面前先后自杀



败诉的被告口含雷管在原告的家门引爆自杀。据记者介绍,被告的头颅已炸成碎片,尸首惨不忍睹。事发起因是被告杨大山曾在一年前领着村里10多邻友一起去陕北一家小煤窑采煤打工。之所以大山领头,是因为他与那家小煤窑主的沾上一点亲戚关系。半年后的一天,同去的杨大坎在挖煤时摔了膝盖骨粉碎性骨折。矿主为此支付医药费3211元。大坎未愈,回家在乡村继续治疗。大山等人也因小煤窑关闭整改而返乡。大坎即向大山索取医药费。大山认为自己好心带乡亲乡邻外出打工挣钱,怎么还要支付大坎的医药费呢?于是坚决不允。大坎即将大山告到法院。法官骑车到村,并未多语,即把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书一并留置送达给了大山。大山待法官离去之后,气得将法官放在桌上的纸张撕成碎片。此后,大山既不答辩,也不出庭,他不相信好心还会遭到恶报。一个月后,法官又前往送达判决书,并口头宣判:缺席判决杨大山赔付杨大坎医药费、误工费等2642.56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大山负担。第二天,悲剧发生了!2006年7月,又是一场悲剧,大山年轻的妻子,丢下两个孩子,在为丈夫申诉的过程中,也服毒死在法院的立案大厅上。



看了这个案例,我的心直往下沉,我不知道,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法官的悲哀,还是死者夫妇的悲哀?依一般的法言法语评说,自然会认为一对农民夫妻由于不懂法而丧失了性命。大山完全可以出庭答辩,也完全可以在一审败诉之后提出上诉,至少原告起诉的对象是错误的。大山的妻子也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申诉超过3年的有的是,何必自杀呢?我以为,以这般不假思索的口气去评说两个似乎与己无关的亡灵,是不是过于轻描淡写了呢?试问,中国眼下有13亿人之多,有多少人懂多少法?一个专门研究公司法的人恐怕对海洋法一无所知;一个精通专利法的人可能对证券法一窍不通;一个专门搞刑法的人甚至是刑法专家,那也未必知道多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条文。吃法律饭的人尚且如此,何况为生计而干农活或离家打工的农民,如果我们以其不懂法而对他们嗤之以鼻,反问一下,我们自己又懂多少法呢?虽然中国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普法,可是,旧法律在不断修改,新法律又在不断出现,法学家们整天熬夜都研究不过来,就是那些疲于翻书出庭的律师们稍不留神,也会在法庭上读错法律条文。因此,我们不能耻笑不懂法律的人,不能津津乐道他们不懂法而败在法庭或跌进监狱。



法是什么?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法治社会是最大限度地使每一个人能够在法的关爱下,如同所有人都能感受灿烂的阳光一样,而不是让一些人感受到法的温暖,让另一些人感受到法的冷酷。法治社会更不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一些人热爱法律在法律面前喜笑颜开,一些人痛恨法律在法律面前掩面而泣。法律不是一些人对付另一些人的武器,即平时常常耳闻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拿法律武器对付谁呢?是对付也拿法律武器的人,还是对付没拿法律武器的人呢?如是前者,就会引发“斗争”;如是后者,就是以强欺弱。懂法的人应当帮助不懂法的人,使对方也知道法律,如此在一起说法论律,如同围棋高手的对抗,仿若足球强队的竞赛,那才精彩纷呈、给人以智慧和力量,令人输赢无悔!在中世纪,多少侠义之士手持利剑,即使与赤手空拳的对手拼一死活,要么他会放下利剑,要么他会给对方同样一把利剑,以示公平。古人尚且如此,现在的人应该说生活在更加文明的社会,总不能不如古人吧?可是,许多“懂法的人”如果都幸灾乐祸对方不懂法,然后乘虚而入,将对方置于死地。那么,法律与刀枪有何差异?和平与战争有何差异?现代法治社会与古代人治社会又有何差异?难道就是把人们手上的刀枪弓箭换成法律条文吗?



为什么要给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呢?为什么要给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指定辩护律师呢?为什么要为众多老弱贫困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呢?法律不是“懂法人”的发明专利,法律不是“有钱人”的注册商标,法律也不是法官的商业机密。



陕西案件的承办法官,如果心平气和、情理兼备地引导当事人依法答辩、依法上诉,而不是简单地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败诉,杨大山会不会在胜诉原告的门口口含雷管、引爆身亡呢?她的妻子又会不会三年后在法院的立案大厅里服毒自杀呢?谁不珍爱自己的家庭、珍爱自己的生命呢?



二、天津案例:法律怎么让一人受益65人蒙冤



一住宅高楼坠物砸伤一过路行人,楼上66户人家各被判赔376元。记者介绍:恰逢一个星期天,小雨霏霏,一撑伞购物妇人返回自住的小区18号楼,路过6号楼时,一瓷器空酒瓶突然飞落而下,直击妇人雨伞并砸伤在妇人肩膀上,妇人血流满面,倒地不起。小区保安及其他目击者看见之后,即将妇人送往医院,经摄片得知,妇人锁骨骨折,足关节扭伤,面部被伞骨刺破。共花费医药费等24816元。虽经小区保安仔细探查,最终未能查出瓷器空酒瓶从何家窗户飞出。妇人后请律师将该楼72家住户全部告上法庭。除其中6户系温州购房户尚未出手卖出而空无一人居住,其余均被法院判决分摊妇人医药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作过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危害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估计在作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料到会出天津这样的案例。一个酒瓶只能从一户人家飞出,尽管有不少住户有亲戚朋友证明没有抛弃酒瓶,但是法律不认可亲戚朋友的证明。对此,法律似乎尴尬起来,其立法初衷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何错之有呢?不过,为了一个人的损失,至少要损害65户居民的利益,因为66户居民,只会是其中一家仍出酒瓶。可是,法院的判决岂不是让公平的法律创造不公平的奇迹吗?不过,不这般规定,又会造成受害人求助不能而自认损失。法律也就不能显示自己公平的身份和作用了!倘若让过路受伤行人举证证明谁家坠物,无疑是让地球上的人把高空上的月亮抱到法庭作为物证一般,简直没有点滴的可能性。面对这样的案例,公平的生命,又如何能够从法律身上分娩出来呢?



许多情况下,法是处于左右为难之中,它经常在当事人双方面前都吃力不讨好。



一对年轻夫妻,美丽的女人认为丈夫性欲不足导致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厚实的男人认为其性欲正常感情甚好,希望其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该站在哪一边呢?法官没有与这对夫妻共同生活,凭什么判定人家夫妻性生活是否造成感情破裂呢?看来,法律只能站在中间地带,袖手旁观,或许还公正一些!



一家医院先后与三位请求肾移植患者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一旦获取肾源,将以20万元的价格向患者提供并作移植术。一个月后,医院获取肾源一只,恰又同时适用三位患者。三位患者一是著名科学家,一是女大学生,一是富商,均要求院方速作手术。医院犹豫不决,不知该给谁先施行肾移植。三患者即都委托律师状告医院,要求医院履行合同。法院应当为谁做主,才能体现公平的法律精神呢?



一大山采药老人进城卖中药材,见自己摊位对面有一些法官在接受法律咨询,即拍拍身上灰尘弯身走去问到:我常年在深山采药,如果碰上老虎,是用猎枪把老虎打死,还是睡在地上被老虎吃掉?法官面面相觑,半天回不出声来。是啊,自认为公平的法律,又该怎样回答呢?打死老虎,老人肯定要坐牢;不打死老虎,老人必将被老虎吃掉。这年月,早已不是武松打虎的年代了!



法的骨子里应当充满公正的特质。法作为“裁判神”,又是很难绝对公正的。人们在追求法律的同时又厌恶着法律,人们在欢呼着法律将杀人恶魔——河南黄勇,云南马家爵等绳之以法的时候,又在追问法律为什么不能救济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们呢?养大一个孩子要花多少钱哪?死去一个孩子又给父母造成多大精神痛苦哪?还有,乘客被误点了,病人被误诊了,好人被误抓了……法律能给多少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呢?



因此,我们只能把握法的精神,法律只能是济善扶贫,谁善帮谁,谁穷济谁。当老虎随时都有可能侵犯百姓的时候,法律就会帮助百姓自卫;当动物之王老虎频临灭绝的时候,法律就会帮助老虎生存。当泰坦尼克号即将下沉时,只能让妇女和儿童乘小舟逃生。在残疾人和健康人之间,法律首先照顾残疾人;在富人和贫者之间,法律优先关爱贫者;在强权和弱势之间,法律当先维护弱势。这就是法的精神!如果法是扶强欺弱,如果法是攀富弃贫,那法就不是公平的法了,那法就是一个披着公平外衣的驱壳!

当然,法也不是万能的,法也不是救世主,法不可能都“有求必应”。观音菩萨如今也都难以做到“有求必应”了,何况法律呢?



三、青海案例:法律是在救济还是在压迫弱者



在欧洲富人不惜大把大把英镑、法郎、欧元换取中国藏羚羊皮毛的时候,在世界屋脊上生存的从不侵犯人类的藏羚羊几乎要被盗猎者斩尽杀绝的时候,一支当地政府组织的半官方半民间的巡山队成立了。他们喝着冰河水,披着星月天,在无边无际的呼啸风雪中,搜寻盗猎者的足迹。在当地政府无力支付他们的工资和简单生活费用时,他们不得不出售几只收缴来的藏羚羊的羊皮以维持队员的生存之后,他们自己却触犯了严酷的《刑法》而被判有期徒刑。

此时此刻,躺睡在温暖灯光下、站立在洁净书架上的法律是公平的吗?为了保护人类共同拥有的珍稀动物藏羚羊,为了维护人类共同需要的生态环境,青藏高原可可西里的巡山队却自告奋勇与戈壁滩上的盗猎者展开了一场又一场生死搏斗。当整个世界庆幸藏羚羊在频临灭绝的环境中又生存下来了,人们怎么知道有巡山队员被盗猎者杀死,有巡山队员在沉重的法律压力下独自开枪自杀……



不错,法律无情,因为法律是普遍的抽象的规则。为了规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行为,法律只能抽取他们的共性,从而无法顾及每一个人的个性。可是,人又是具有个性特征的。用抽象“死”的法律来规范具体“活”的人,就会出现“法律无情”的状态。从而令人既渴望法的救助,又厌恶法的压迫。



当足球队员在关键时候遇上裁判吹“黑哨”时,恨不得冲上去卡死裁判。可是,体育运动法却严格禁止运动员冲撞裁判。裁判对,得服从;裁判错,那也得服从。



当患者急需输血而医院偏偏缺乏对应的血浆时,患者的亲友们无不请求白衣天使从自己的血脉里抽血时,医生们则望而却步,因为他们不能违背医疗法规,构成不正当采用血浆的过错,轻则失业,重则坐牢。



当城市警察将乞丐限定在繁华闹市以外区域时,当大雪纷飞、真正残疾乞丐冻死在无人经过的桥洞里时,警察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处分,可能还会因为他们治安管理卓有成效而受到奖励。



当一对年已30的夫妇双双考入一所大学的研究生时,当女方微微隆起肚子被校方发现而勒令退学时,原因是学校不是保健院,怀孕上学会刺激许多已到婚龄的学生也去结婚生子。这是教育法规有条文可查的。



法律不可能为每一个人制订,那样,社会就无统一的规则可循了。红灯亮时,谁都有继续行走的理由;上班迟到,谁都有避开处罚的原因。法,哪怕为最小的一个经济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制订,那也无法使这个共同体的每一个自然人感到满意和舒适。法只能最大限度顾及大多数人的权益。但是,法不能因此就漠视少数人的权益。法,在并不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到少数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是他们作了退让或忍让,才让大多数人接受到法律给予的尊重和权利。



在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在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发生冲突时,尽管我们都在寻求平衡点,但是,绝对的平衡往往是做不到的。在故意杀人的罪与非罪之间,或者是无罪释放,或者是处以死刑。在判定借款真实与非真实之间,或者债务人蒙怨欲哭无泪,或者债权人受怨颗粒无收。法律经常严峻地考验着我们的法官!如果一个法官能够把握法的精神,在维护普遍的正义的时候也维护着个案的正义,或许就会作出一个个在法治进程中受到民众拥护的判决!



四、重庆案例:人的生命到底值多少钱



重庆开县井喷事件是令人难以忘怀的,一夜之间,让钻井基地附近的234名山民在梦乡中痛苦死去。当记者在调查中问钻井队长为什么不在毒气喷出的时候点火就地燃烧呢?这样毒气就不会随风飘荡毒害山民了。得到的回答是,如果点火燃烧,整个井架就会爆炸,那样损失就达好几百万呢!祸不单行,两年之后,重庆开县又发生了一起特大山洪,致34人死亡。其中一难是几只采沙船被山洪冲向开县的小江,原本水涨船高不会出事。偏偏小江的下游有一移民灌区未清除老桥桥墩。采沙船在两岸百姓惊叫声中,向脱僵的野马撞向旧桥墩,结局是船毁人亡。记者在后来的调查中,当地移民局官员说,虽然根据规定,要炸除老桥墩,可是得花费至少800多万元。当时没有舍得开支这笔钱。



前者直接责任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后者案件仅局限于微薄数额的民事赔偿。



其实,在政府官员的决策中,经常陷入困惑之中。面对环境污染,往往在迁移污染企业时裹足不前,以至淮河沿岸等地区出现“癌症村”的现象。面对瓦斯爆炸,往往在关停煤矿时犹豫徘徊,以致于隔三岔五的矿难总是显现在报纸头版和电视头条。有驾驶员交通肇事撞伤路人之后发现未死,竟然倒车索性将人轧死。多少死人灾祸的赔偿,一条人命多则20万,少则几千元。

唉,难怪民众普遍说传着一句口语:中国人命不值钱。



是啊,在财产权与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许多政府官员并没有“生命权第一”的理念,因为中国人有得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似乎不缺人就缺钱。好象死人那是死者家庭的事,与政府并没有多少利害关系;而花钱则是政府的事,政府可支出的财政收入就那么多,而方方面面都要开支,包括领导出门坐车,上面来人接待,机关干部福利,大头大得厉害的教师工资……政府有政府的难处呀!如果把大污染企业关了,如果把不合格的矿山停了,政府的税源就减少。如果还要开巨资防患那些尚未发生的天灾人祸,政府就要加大开支。



于是,在行政执法当中,在民事赔偿当中,百姓的生命权往往是不被高度重视的。如此以来,就有了空壳奶粉致死致残一个个婴儿的事件,就有了工业酒精勾兑白酒致许多饮酒人稀里糊涂“醉死”的事件,就有了炮竹工厂把姑娘小伙子炸得粉身碎骨的事件,就有了游戏厅歌厅舞厅把无比快乐的情男情女窒息而死的事件,就有了把一具具尸体深埋在黑糊糊的矿井里然后又挖出来的事件,就有了山西洪洞黑砖窑把劳工当猪当狗一样打死的事件,就有了重庆开县井喷和山洪死人事件。



那么,法律究竟应当优先保护政府和企业的财产权,还是优先保护普通百姓的生命权呢?换言之,在法律面前,财产权与生命权到底孰轻孰重呢?如果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的话,多少财产可以折抵一条生命呢?超过了这个财产的量,就宁可放弃生命呢?可能谁也难以断言——一条命等于多少钱!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无数不惜一切代价拯救生命的可歌可泣的故事。“生命无价”,这是全人类共同认知的名言。对此,我们可以设问:法的价值趋向是什么?在物权与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优先保护物,还是优先保护人?显然,法是为人而设立的。法的最大的价值趋向是人文关怀。保护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物有何用?没有了人,一座金城无异一座废墟。即便人类保护动物植物,保护雨林湿地,保护土地资源等,其终极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何况,物,或者可以再生,或者可以替代,而生命是不可替代,也不可再生的。即使中国拒绝在禁止克隆人的国际协议上签字,但还是限定在医学上的特殊使用。虽然中国还保留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制度,但也还是严格控制在“非杀不可”的较小的范围内。



为了实现法的精神,我们要让污染企业赔出血本,我们要让矿难企业赔个破产;我们要加大当官的责任和风险,让那些无视百姓生命的官员蹲大狱,服大刑!我们要检讨全部立法条文,让那些“打发”死者亲属的所谓的补偿条款统统见鬼去吧!



生命权至高无上,这就是救护车前面“没有红灯”的真谛!这就是救护队上空“没有炮弹”的真谛!这就是活着的人在死者面前都要低头默哀的真谛!



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当然希望全体民众相信法律。可是,在更多的民众不相信法律的时候,在更多的民众不敬重警察的时候,我真的希望——无论是立法者、司法者、还是执法者,都要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着想,用公平与正义的精髓,拯救伟大而又神圣的法律!



希望有一天,人们行走在街头巷尾,看见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官向自己走来,就会由衷地喊道: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官好!如同人们路逢老师和医师一样——



——原文发表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治论衡》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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