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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山 强暴在你的辖区发生
发布时间: 2009-07-22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李廷山  强暴在你的辖区发生 

——平顶山检察人员强暴并杀死电大女生

2009年07月22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褚朝新)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拍照后试图勒索该男子。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昨日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

  绑架男子后绑架女生

  女死者父亲王更有昨日称,2008年10月的一天,上电大的25岁女儿王科嘉在许继大道行走时,七八名犯罪分子强行将其拉入一辆面包车中,随后将其关在平顶山某小区的一出租房内。

  王更有称,经警方侦查,系石书伟等8人犯罪集团为勒索钱财,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王科嘉。王更有称,经家属多次交涉,侦办警官透露的情况令人震惊:同为受害人的夏某在被绑架过程中参与了强暴、杀人。

  团伙强迫检察人员奸女生

  据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

  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经DNA鉴定,正是王科嘉。王更有称,夏某至今未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

  曾参办此案的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董正跃证实,警方没有对夏某采取任何措施。

  男子被逼勒人时双眼遭蒙

  李廷山称,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

  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疑犯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李廷山称,由于夏某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勒晕了。事后警方还发现,王科嘉身上还有多处伤痕。

  家属不满不查办检察人员

  “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称,事后了解到,夏某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因受到惊吓,至今未上班,家属称他经常做噩梦。目前,夏某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王更有认为,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

  李廷山称,目前检方已对8人提起公诉,不久将开审。

  ■ 警方说法

  “团伙专门劫持一男一女”

  据悉,该犯罪团伙专门劫持一男一女,然后胁迫男性强暴女性,并在现场拍照作为胁迫手段,对男性进行敲诈。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昨日称,该团伙穷凶极恶,手段令人发指,警方抓捕时3警员英勇负伤。

  李廷山称,去年10月抓捕时曾两次用警车拦截,第一次现场行人较多,怕误伤群众,警方放弃了强行拦截。“第二次抓捕成功,我们被撞坏了三辆车,还有3名民警受伤。”李廷山称,抓捕时疑犯乘坐一辆帕萨特,警方设置路障拦截,但车上疑犯并未停车,而是加速冲向了拦截的警车。

  李廷山称,抓获该团伙时,警方还营救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子,当时该团伙正在物色另一名男性敲诈对象。“这名女子也很小,只有21岁,也是一个人在路上行走时被突然劫持上车的。”另据其介绍,受害人王科嘉被挟持后,亦遭到了几名歹徒的性侵犯。

  李廷山称,被抓获的8人都曾因抢劫入狱,刑期都在十年以上,刚刚刑满释放。

检察人员被迫强奸女子:依情可宥,依法应究

2009年07月23日08:37 来源:《新京报》

夏某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期待其在生命危险时做出其他合法行为,也是强人所难。同时,夏某被迫强奸女生属于胁从犯,而胁从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依法不予追诉的情形,理应对其立案查处。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遭8人犯罪集团绑架,在蒙着眼睛、脖套绳索的情况下,夏某被迫强奸了另一被绑架女子王某,还被迫用绳子勒王某的脖子。绑匪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目的是以此向夏某勒索1000万元。现8名绑匪已被提起公诉,警方认为夏某也是被害人,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8名绑匪的罪行令人发指,其受到法律严惩当是必然。问题是,作为检察人员的夏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将夏某作为被害人,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否妥当?

  撇开检察人员的身份,夏某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也有求生的本能。他在自己的生命面临严重威胁时,为保全生命,除按绑匪要求行事,确实无法期待他做出适法行为。该道理被学界称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诞生于德国的理论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也越来越为我国刑法学界所接受。依该理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从而便排除其犯罪性。而且,期待可能性没有法定职责身份的限制。从这一意义上说,不追究夏某刑事责任或许能够成立。

  但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还没有被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夏某在被敲诈勒索一案中,属于被害人无疑;但其强奸王某和用绳子勒王某的脖子(王某是否因此致死尚不得而知)的行为,应涉嫌犯罪。

  当然,夏某对王某实施强奸和勒颈的行为都是在精神受到巨大压迫的情况进行的,这在刑法上被称为胁从犯,正因为受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刑法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刑可以免,罪不容赦。

  有人认为,夏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但这在法律上恐怕难以成立。为保护法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牺牲一个较小的法益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这从法益平衡的角度来讲具有合理性,因此,法律规定该情形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说夏某牺牲王某的贞操权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还算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成立条件的话,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则紧急避险完全不能成立。这不仅因为生命与生命之间具有等值性,更因为人的生命不能作为他人的手段。

  何况紧急避险还有一个特殊的限制条件,即避免本人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夏某身为检察人员,依《检察官法》的规定,其负有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他人法益面临威胁时,挺身而出,是其职责所在。这就使得夏某的强奸行为也不能成为紧急避险了。

  因此,夏某的行为只属于胁从犯,而胁从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依法不予追诉的情形,理应对其立案查处。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依法对其定罪但免刑,应该不成问题。(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