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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公安局 败诉你有几多光荣
发布时间: 2009-09-02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禅城公安局  败诉你有几多光荣

2009-09-02 05:56:33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核心提示:佛山两名租户在省人大信访办上访至晚上7时许,后被赶来的禅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带回,并予以5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两租户后不服处罚,将禅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行政处罚违法,各赔偿702元。

广州日报9月2日报道 禅城区百花总汇的两名租户,在省人大信访办上访至晚上7时许,后被赶来的禅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带回,并予以5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两租户后不服处罚,将禅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近日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两租户的上访行为违法、警方的处理没有越权,但由于程序上存在不足,应确认警方的行政处罚违法。

事件起因:

越级上访两人被拘

今年2月13日上午9点50分,因为担心禅城区百花总汇整体拍卖后,租赁合约会变动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百花总汇50多名租户来到省人大信访室上访。

当天下午5时许,接访人员在该信访办信访三室接待了其中五名代表,并对他们一再作出解释。不过,游先生、张先生等人不满信访工作人员的答复。他们以未取得信访回执或书面答复、且要求其中一名接访人员对其态度粗暴进行道歉为由,没有离开信访室。

据当时警方的通报,滞留期间游、张二人情绪激动,在信访室内大声喧哗,辱骂信访室工作人员。当天晚上约7时,禅城警方派工作人员去到广州。上访租户离开信访三室,在信访大厅内经现场警察责令限时离开后,离开信访大厅,并在信访办大楼下由现场警察和保安人员组成的人墙催促下上车离开信访办所在地。

禅城警方次日以游、张二人扰乱省人大信访办的工作秩序为由,对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事件进展:

起诉公安局副局长出庭

同月19日,警方对其解除拘留。之后,二人行政申诉被维持。因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他们将禅城区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各人经济损失2万元。

今年6月22日,该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一方由禅城区公安局副局长陈永共出庭应诉。据了解,禅城区公安分局是今年以来,继禅城区建设局、禅城区安监局之后,第三个行政官员因行政诉讼坐上被告席的行政机关。

今年7月21日,该案再度开庭审理。禅城警方以办案民警使用传唤措施和告知程序不当,导致部分证据失效为由,向法院撤回该案的部分证据,但仍坚持游、张二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庭交锋:

第一回合:警方有否越权?交锋结果:警方胜

游、张二人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他们信访的地点发生在广州市,广州派驻省人大的警察都没有制止他们,这表明他们没有违法。

禅城警方则称,《规定》第十条指出,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他们对此案的管辖是有法律依据的。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规定》同时也指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广佛两地公安均有管辖权。由于省人大信访办并未就此事立案,因而从更有利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由禅城公安管辖并不违反规定。

第二回合:原告是否违法?交锋结果:警方胜

游、张二人认为他们不离开信访办的行为发生在19时许,已经是省人大信访办的休息时间,未影响省人大信访办的正常工作秩序。

警方指出,游、张二人长时间滞留在信访室内,致使省人大信访办的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禅城区法院指出,由相关证据可得知,他们从当日17时许至19时许才离开,该行为发生在上班时间,并且导致信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下班。单位的上下班属工作的构成部分之一,如果认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持续到下班后就不能认定,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回合:程序是否合法?交锋结果:原告胜

游、张二人认为警方送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警方自行保留的有差异,警方出示的原件有涂改。警方则称,涂改处是加了“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后加盖了校对章,该涂改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对外发生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效力的行政文书,如发现打印、校对时出现错漏,警方应依照相应的纠错程序进行,警方自行补正的行为不能对游、张二人产生效力。因此,视为警方没有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

另外,警方后来以两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存在程序问题为由撤回,是对自己证据的自我否定,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可认定警方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警方行政处罚违法赔偿原告

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禅城警方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没有依法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并记录和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由于该处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故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具备可撤销性,应依法确认违法。

对于游、张二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即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按250天法定工作日计算,两人被行政拘留5天、羁押1天,共被限制人身自由6天,应得的赔偿为702元。

记者昨天获悉,由于法院的判决与当时起诉索赔2万元的要求相距甚远,游、张二人均提起了上诉。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