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案点评
烂醉如泥 妻子失踪犯不犯遗弃罪
发布时间: 2009-09-09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烂醉如泥  妻子失踪犯不犯遗弃罪



2009-09-09 03:12:35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重庆) 

核心提示:重庆轮船有限公司的职员祝某下班后在船上喝酒给同事庆生,不料从轮船二楼楼梯摔下,脑部严重受伤,成了植物人。就医后,单位垫付了18万余元医疗费用,但祝某妻子拒绝归还这笔钱并避而不见。经法院判定,要求妻子履行对祝某监护职责并返还单位垫付费用。


重庆晚报9月9日报道 员工在下班醉酒后摔成了植物人,为救员工,单位垫付了18万余元的医疗等费用,事后要该员工妻子归还这笔钱时,对方却人家蒸发,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单位将其告到法院。近日,渝北区法院判定伤者的妻子偿还这笔钱。

庆生宴醉酒摔成植物人

祝某是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庆810”轮船上的职员。

2004年1月6日,一同事过生,祝某和其他几人下班后一起祝贺,并在船上喝酒庆生。其间,喝得烂醉如泥的祝某在轮船二楼行走时,身体突然乏力,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脑部严重受伤。

经过治疗,祝某变成了一个一辈子都要服侍的植物人了。

下班喝酒出事不属工伤

事后,经渝中区劳动部门认定,祝某的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最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仲裁认定祝某的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

2006年5月10日,经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北区法院依法宣告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祝某的妻子曹女士为监护人。

然而,曹女士对此事一直持拒绝态度,不但拒不履行监护义务,不为丈夫支付医疗费和护理费用,而且对丈夫单位垫付医疗费一事也是不理不睬,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

据了解,在祝某酒后摔成植物人一事中,所在单位本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帮助祝某积极医治,从出事到2008年12月31日,共为祝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18万余元。其间,单位曾多次找到曹女士,讨要垫付的相关费用。

最初曹以种种理由搪塞,到了后来,干脆玩起了捉迷藏,丢下自己的丈夫不露面,也不再履行监护义务了。

法院判妻子有扶助义务

今年年初,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将曹女士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对祝某的监护职责,并返还长达5年时间所垫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18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曹女士并未出庭。承办法官给她打去电话,她仍不露面,最终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经过缺席开庭审理,渝北区法院确认祝某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轮船公司垫付医疗等费用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该行为值得赞赏。法院还认定,祝某受伤时与曹女士系夫妻关系,受伤后妻子负有扶助义务,祝某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曹女士偿付重庆轮船有限公司垫支的各种费用18万余元。

律师说法

伤者家属可向喝酒同事索赔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称,受害人祝某受伤摔成植物人,如与其他同事的劝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祝某的同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作为法定监护人,受害人的妻子有权向一起喝酒的其他同事索赔。

贺天强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受害人祝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目前仍在继续治疗中,属于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

监护人涉嫌遗弃罪

贺天强律师称,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刑法第261条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曹女士作为祝某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已涉嫌构成遗弃罪。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