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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 是不是法治与政治的拔河
发布时间: 2009-09-22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陈水扁  是不是法治与政治的拔河

文化 2009-09-18 20:06 

“如果对“9·11宣判”聚焦的只有刑罚而没有反思,对陈水扁弊案追问的只有道德而没有文化,如果对陈水扁现象批判的只有个人而没有社会……那么,我们仍然对不起陈水扁悲剧所付出的学费。”

“9·11”,一个熟悉的代码。2009年这一天在台北,一个看似不经意的日期选择,一场宣判,将某些台湾人所谓的“台湾之子”的梦想彻底粉碎。

尽管未经宣判,大多数台湾人已经料定陈水扁有罪;也尽管即使宣判,仍然有少数人“不信者恒不信”;还是有一部分人直到宣判结果揭晓,才最终放弃了对陈水扁的幻想。

这不仅是陈水扁个人的悲剧,也是整个台湾的悲剧。当2000年李远哲用“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的选择题追问台湾人时,有多少台湾人被陈水扁“希望最美,有梦相随”的口号所打动。但陈水扁带给台湾的却是这样一个噩梦:两岸关系停摆甚至倒退,台湾政治空转而且虚耗,台湾社会撕裂并且动荡。

如果对“9·11宣判”聚焦的只有刑罚而没有反思,对陈水扁弊案追问的只有道德而没有文化,如果对陈水扁现象批判的只有个人而没有社会……那么,我们仍然对不起陈水扁悲剧所付出的学费。

“实力派”

如果台湾政治人物也可以像演艺圈分成实力派和偶像派,那么陈水扁当之无愧属于实力派。无论是操纵舆论,还是玩弄权术,抑或游戏法律,其手法之细腻、技巧之高超、手段之娴熟、创意之新奇,在台湾政坛无人出其右。

在台湾“8·8水灾”后,笔者听台湾中天电视台主持人抛出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议题:“台湾到底需要一个贪腐的领导人还是无能的领导人?”

失去了权力的陈水扁,身陷囹圄,仍然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登峰造极,绝食、写诗、作文……不断占据媒体的头版头条,抢尽马英九的风头。

陈水扁律师出身,以善钻法律空子闻名于世,在陈水扁弊案的攻防战中,无论是法律程序上的规避还是法律术语上的曲解,陈水扁的法律功夫实在了得。

陈水扁的神经够大条,百万倒扁运动换了旁人早就辞职N次自我了断了,陈水扁仍然可以厚着脸皮赖着不走。特别是当面对从前呼后拥的一号人物到沦为阶下囚的巨大反差时,陈水扁仍表现出非一般人可比的意志力。对比一些官迷一旦退休便惶惶不可终日和一些贪官一旦收押便如竹筒倒豆子的招供,陈水扁“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本事也算让小巫见了大巫。

治台无方的陈水扁,在选举上的能耐更是了得。在选举季,他可以一个晚上连跑三四个造势晚会,即兴脱稿演讲,几乎没有什么重复,而且在背景音乐的衬托下掀起一个又一个的高潮。

总之,不能因为陈水扁搞台独、涉贪腐,把台湾弄得乱七八糟,就把陈水扁看成是一个昏庸之辈,否则很难解释陈水扁为什么能够把台湾民众骗得够呛也折腾得够呛。

偶像梦

不过,演技派的陈水扁最想当的还是偶像。

陈水扁的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不愿甘于寂寞。

曾几何时,陈水扁把自己包装成“台湾之子”的形象,问鼎大位,尝到甜头的陈水扁从此以偶像自居。一旦媒体把他忽略,他就像过气了的演艺明星一样不惜制造绯闻搏出镜,即便弊案缠身也不知廉耻地不断闹出动静,连民进党内部都看不下去:“他应该少说些话才好。”

他出书、演讲、扫街、上镜,在选举前装模作样学客家话,上娱乐节目“志勇电力学校”,搞闭关思过,把所有娱乐界的招数都用在政治的炒作上。

在台湾最近的一个谈话节目中,国民党民意代表洪秀柱在比较吴敦义团队和刘兆玄团队时感叹道:“在现今的台湾政坛,政治人物如果不会表演真的活不下去!”

陈水扁非常懂得媒体究竟需要什么,他不会给媒体一个刻板的会议报导,也不会给媒体千篇一律的新闻通稿,他一定会在最恰当的时机、在第一时间、在第一现场提供给媒体最需要的噱头和热点。如果他要对岛内放话,他会有意选择在海外接受采访;如果他要谈两岸关系,可能会选择离大陆最近的大旦岛抛出所谓的“大胆”言论,向大陆放话。即使在和马英九的交接仪式上,其抢镜头的本事也不让马英九,甚至离开交接仪式现场,他还会精心策划一个捡垃圾做义工的活动,抛出所谓离开“总统府”的第一天来吸引媒体的报导。

巧合的是意外穿了帮,一位义工教陈水扁捡易拉罐必须将它“踩扁,踩扁”,陈水扁一边用脚踩空罐,一边跟着呢喃“踩扁踩扁”,这个镜头成为陈水扁离开权力中心最意味深长的背影。

陈水扁非常懂得转换议题和叙述语言。执政时,他说自己虽然身为最高领导人却仍然被外省人欺负,当他失去权力之后,他又把司法审判塑造成国民党对他进行政治迫害的工具。他对摄像机的配合几乎天衣无缝,当检调部门决定对他进行羁押的时候,戴上手铐的那一刹那,他极其自然地立即转身对准镜头把戴上手铐的双手高高举起,这一经典的定格镜头立即成为台湾各大媒体甚至海外媒体的头版头条。

陈水扁为什么能够玩转台湾

陈水扁善辩而且善变。“扁扁扁、变变变、骗骗骗”这九个字是陈水扁留给台湾民众最生动的形象写照。

其实“变变变”,对律师出身的陈水扁并无可厚非,“有法律,无立场”,这正是律师职业生涯的特殊性。

但“变变变”变成了“骗骗骗”,其根本原因却在于陈水扁错误地把律师变成了当事人,从实力派走向偶像派。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陈水扁不断变换着他的话语,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谎言。陈水扁个人的悲剧在于,他本可以做一个出色的律师,他却执意要充当一个蹩脚的当事人。而台湾社会的悲剧则在于,台湾民众一厢情愿地选择陈水扁律师做他们的利益代言人,但陈水扁表面上是为台湾代言,实质上追逐的却是他家族一己的私利。

骗别人一次可能容易,但反复骗别人则难上加难。对大陆民众来说最不可思议的是:陈水扁的信用早已经破产,但这个过街老鼠却仍然可以继续招摇撞骗。

台湾人古道热肠,豪爽的台湾人做事为人最在意一个“爽”字,“爽”的特点就在当下,不计较你过去做了什么,更不追究你以后兑现了什么,只要你现在让他“爽”,他就认定你。所以台湾有一个很奇特的叛变文化,在其它地方,一个人叛变行为会遭到被叛变方的永久的排斥,而在台湾却经常看到一些政治人物之前在为绿营站台,现在又为蓝营帮腔,过后又为绿营造势。而他每一次出场都会赢得现场的掌声。

如果把陈水扁历年来两岸和谐、族群和解、反对黑金的言论收集起来,你会惊叹:天哪,这是同一个陈水扁说的话吗?!怎么说的比正确还正确。骗来骗去的陈水扁就是这样利用台湾民众的厚道,玩转台湾。

如果有另一个陈水扁

对于陈水扁现象,台湾媒体反思最多的三个问题就是:一、为什么陈水扁会蜕变成为贪腐的陈水扁?二、为什么眼见着陈水扁倒行逆施在他当权时也扳不倒他?三、如何预防下一个陈水扁产生?

但是所有的追问和反思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陈水扁有没有可能成为“另一种陈水扁”。“假设”,是历史学者的大忌,又是历史学者经不住的诱惑。李敖曾经说过:台湾没有一个真正的“台独分子”,理由是他所看到的这些人没有一个会为理想和信仰献身。李敖这句话也许有些以偏概全,但用在陈水扁身上却恰如其分。陈水扁是一个没有理想和信念的人,所有的证据都表明陈水扁是一个逐利之徒,于是,剩下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这个唯利是图的人没有可能把自己的一己之利和整个台湾的利益、民族的利益方向一致起来。

如果我们重新检视陈水扁所有的一言一行,他在两岸关系上说过的一千次谎言是否有一次他也在投石问路;他在自身利益上的每一次押宝是否有一次押在了正确的一方。今天有一万个“必然”证明陈水扁只会走上这样一条不归之路,但是否也存在着一次这样的可能,陈水扁虽然为了一己之利却客观上顺应了历史潮流。如果仅凭陈水扁自身的条件,这是一个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另外一个利益方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把这个善于折腾的律师变成为另外一个当事人服务?

即便是从今天的民进党来看,仍然存在着路线之争。尽管这路线之争背后的实质是利益之争,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这些争论的各方与历史的大方向,有的距离很远,有的距离很近,有的仍然在背道而驰,有的已经在回首观望。一些人有的已经在偷偷地远眺大陆,有的在静静地默认现实,毕竟回归理性和常识才是人间正道。也许,民进党是一个可以改变的政党。

一切皆有可能,但有一个人已经没有可能。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水扁,已经很难逃脱司法制裁。如今,历史重新把机会抛给今天的台湾,只是当下的人们,你们是否看清了,做对了。

【陈水扁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无期徒刑)
…………………..

(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
……………………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壹、前言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
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
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
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
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
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
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
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
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
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
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
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
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
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
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
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
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
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
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
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
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
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
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
,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
、「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
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
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
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
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
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
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
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又被告吴淑珍
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
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
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
,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
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
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
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
,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
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
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
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
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
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
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
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
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
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
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
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
,甚属不该,其2 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
咋舌(详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
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科罚金部分,
,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
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
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
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
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
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
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
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
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
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
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
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
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
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
、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
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
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六)被告陈致中、黄睿靓
1、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
媳,其2 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
作,然以其2 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
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
。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
2 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
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
,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我
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
,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
,且其2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
智以回馈社会、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其2人之
参与程度,以被告陈致中涉入较深且广,被告黄睿靓多为
参与提供账户名义,涉入之程度相较为轻等一切情况,各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
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
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
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
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并予宣告缓刑5 年,以
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
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
公库支付新台币2 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