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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掉下站台:为什么北京地铁巨款赔偿
发布时间: 2009-10-12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乘客掉下站台:为什么北京地铁巨款赔偿

2009-10-12 02:45:21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核心提示:5年前,吴华林掉下站台被地铁轧断双腿。经过4轮的审判,去年他拿到80万元赔偿款。记者昨天获悉,地铁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称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一直靠政府补贴运营,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此案成为判例,地铁公司将不堪重负。

京华时报10月12日报道 5年前,吴华林掉下站台被地铁轧断双腿。经过4轮的审判,去年他拿到80万元赔偿款。记者昨天获悉,因地铁公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受理,北京市高院受理抗诉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吴华林的代理律师金占良说,去年6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目前吴华林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据了解,终审判决后,地铁公司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地铁公司在申请检方抗诉时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吴华林因匆忙赶车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被进站列车轧断双腿,其本人有重大过错。按照新道交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行人有重大过错司机只应承担10%的责任,但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比例过高。此外,同样是因为吴华林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地铁公司给付吴华林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一直靠政府补贴运营,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此案成为判例,地铁公司将不堪重负。”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今年9月底,市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对此,金占良认为,吴华林在仓促追车的过程中不慎掉入地铁站台,双腿被轧断,这是地铁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缺陷造成的,这与赔偿花谁的钱无关。因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不应适用道交法中的“过错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从事高速运输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自杀行为除外),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他认为,在本案中,两审法院考虑到事故发生与吴华林对安全疏于注意也有一定关联,已经减轻了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地铁公司按照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赔偿(共计50万余元),同时给予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完全合法的。

目前,吴华林状告地铁公司索要更换假肢费170万余元的案件尚在审理中。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29日,安徽男子吴华林在地铁南礼士路站,不慎滑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翌年1月1日,吴华林向西城法院起诉地铁运营公司,索赔150多万元。随后,西城法院驳回其诉讼。2006年3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稍后吴华林向市一中院申请再审获得支持。

去年1月8日,西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各项经济损失5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地铁公司随后提出上诉。当年6月17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维持原判,驳回地铁公司上诉。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