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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富局长 法庭上有没有一个真相
发布时间: 2009-11-25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李国富局长  法庭上有没有一个真相



海阑   2009年11月25日08:03 来源:《新京报》 

安徽阜阳颍泉区“白宫书记”张治安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于19日在安徽芜湖中院开审。但这次法庭审判,却被媒体斥为“闹剧”。虽然是“公开审理”,但媒体记者均被挡在法庭外;法院只向受害者李国福家属发放了两张旁听证;法官当庭要求受害人家属的律师交出笔记本电脑,律师愤而离场;受害人家属被法警扭出法庭……针对这些报道,芜湖中院新闻发言人做出了回应,简而言之就是,法院的作为没有违法。(《人民法院报》11月23日)

首先,发言人否认“禁止媒体旁听”,而是旁听证已经发完,导致许多人未能进入法庭。媒体的报道却是,“关注此案的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名记者吃了法院的闭门羹”,“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庭审现场至少空着20个座位”。发言人没有解释为什么只给受害人家属两张旁听证,也没有说明如此受到舆论关注的案子为什么偏偏选法庭时“舍大取小”,更没有透露早于所有媒体领到旁听证的是何方神圣。

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公开,但事实上,不少司法机关每每遇到“敏感”案件,不是出于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对审判公开的敬畏,努力安排旁听,而是想方设法实行闭门审判,用限制旁听证、派给内部人等“小动作”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蛮横地不允许旁听,完全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殊不知谣言止于公开,公正始于透明,越是不公开,越是社会影响恶劣,谣言满天飞。司法公正本身就是与黑箱操作不相容的。

这背后是立法的疏漏,相关救济机制的缺乏。即便是变相的“不公开审理”,往往也不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不会导致判决无效,更不会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相反,他们往往因为迎合了某些掌权者的要求,可能会受到褒扬。

其次,芜湖中院认为不让律师用电脑“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器材不得带入法庭。其实,芜湖中院涉嫌恶意适用最高法的规定,将律师出庭正当使用的电脑定为“录音器材”。

最高法的这一规定似也有瑕疵,该规则的制订依据是1993年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仅限制记者、旁听者拍摄、录音,并没有限制律师,当时也不可能预见到十几年后律师出庭会广泛使用电脑。这样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更与审判公开的立法原意有悖,应当修改。

但是,即便如此,芜湖中院果然“严格”守法了吗?上述规则的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进入法庭的其他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即,对律师只能查验证件,那为什么芜湖中院在安检时,还要检查律师装着案卷的拉杆箱呢?这里同样有一个法庭“一言堂”的问题,法律中公开审判、律师的诉讼权利等原则,被个别法官玩弄于股掌之中。

近年来,不少法官渴望美国法官式的社会声望,以及对法庭进程的权威掌控。但法官的尊严不是来自法袍和法槌,而是来自对正义的追求,对公众知情权的敬畏,来自在“敏感”案件中对公权干涉说不,坚守法律人的底线。否则,所谓的“独立审判”就异化为“我的地盘我做主”,是闭门勾兑正义,让法律做了权力的婢女,这不会让公民心生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