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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芬 你还有多少资格做母亲
发布时间: 2009-12-19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张安芬  你还有多少资格做母亲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被告免于刑事处罚

2009-12-19 02:58:00 来源: 北京晨报 

宣判完毕被告被带离法庭,张安芬说要上诉。

  晨报昆明讯昨天14时,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小学生卖淫案”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其位于王家桥村270号附2号的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娜娜)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2009年6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官渡区官渡古镇向阳院小区工地找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后二人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调查2009年3月16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查处卖淫案件的相关情况时,刘仕华主动向民警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女儿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刘仕华没有发表意见。但张安芬在法警准备将其押解出法庭时,哭着说:“我没罪,事情不是我做的,女儿卖淫不是我指使的。”并表示要上诉。

  《生活新报》供稿/图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被告一审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12月18日 16:52
来源:中国广播网 选稿:赵菊玲

  东方网12月1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6时16分报道,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波三折。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今天(18日)下午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中国之声连线记者陈鸿燕进行报道:

  主持人:法院对“小学生‘卖淫’案”事实是怎么认定的?

  记者: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从事卖淫。刘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12月,刘某两次与人发生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或纪录。2009年3月16日,刘某又与一王姓男士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与家里另一女孩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卖淫的事实。

  主持人: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没有承认?

  记者: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女儿刘某某卖淫,也不知道女儿刘某某是否卖淫,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教其供述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

  主持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法院有没有采纳?

  记者:法院认为:一是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都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

  二是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取证时,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

  三是关于被告方“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的观点。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和观点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