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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检察院 公诉你的色情博客
发布时间: 2010-03-14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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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检察院 公诉你的色情博客

男子博客传播100余张色情照片

2010-03-14 03:07:47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因在自己博客中发布淫秽色情文章和图片,26岁男子张某近日被检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了公诉,本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去年5月至12月间,张某在丰台区大红门西马场的暂住地,使用电脑多次在自己博客上,转载、发布淫秽信息。



新京报3月14日报道 因在自己博客中发布淫秽色情文章和图片,26岁男子张某近日被检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了公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是北京市首例被公诉的“淫秽博客”案。

检方指控,去年5月至12月间,张某在丰台区大红门西马场的暂住地,使用电脑多次在自己博客上,转载、发布淫秽信息。

根据举报线索,张某今年1月11日被警方控制。他自称在博客中总共发布了100余张淫秽色情图片,是其从网站上搜索得来。

张某称,在博客发布淫秽图片和文章,除观看外,也为提高博客的点击率。检方起诉书统计的数据,博客的淫秽信息点击量近3万次。

检方认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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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黄图”过百张犯罪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于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今年2月施行的“两高”相关解释,规定了具体数量,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此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此罪。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太凌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