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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明法官 原谅我不能为你顶罪
发布时间: 2010-09-03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丁书明法官  原谅我不能为你顶罪



——撞死人后默许司机顶罪 芜湖鸠江法院原院长受审

2009年04月30日 11:54  来源新华网

大河网讯

人物背景

21岁入伍;32岁转业至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工作,被评为安徽省“十佳检察官”;1996年3月出任芜湖镜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把曾经似一盘散沙的这家基层法院带成了“全国模范法院”;1998年,获评全省“优秀法官”;2004年,被省高院记个人一等功——翻开丁书明的履历,检察机关发现,丁书明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但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

4月28日上午,原芜湖市鸠江法院院长丁书明站在了芜湖市弋江区法院的被告席上。今年2月1日晚,丁书明驾驶警车违章逆行,致3车相撞1死2伤,案发后,丁书明默许其司机到公安机关冒名顶包。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当晚21时35分,丁书明驾驶着牌号为皖BA090号尼桑牌警车,沿芜湖市九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九华南路奥体中心路段处,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逆向车道,恰逢25岁芜湖县人奚文新驾驶皖B56172号尼桑牌轿车自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在皖B56172号车同向后方,一辆奇瑞出租车避让不及,又与皖B56172号轿车左侧尾部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丁书明以及当时在车上的丁妻受伤,而奚文新则因多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丁书明随救护车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却未入院治疗,而是住进医院对面的金山宾馆8510房间,并与多人进行电话联系。在明知他人提议让其驾驶员仲明(另案处理)作假证明,顶替其到交警部门投案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下,丁书明未予制止,而是默许、同意了仲明顶替其投案。直至2月3日上午,丁书明才让仲明到交警大队说明真相,并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其主管领导做了汇报。案发后,丁书明赔偿被害人奚文新家属损失85万元。

经查,事故发生后4小时左右,仲明在鸠江区法院纪委书记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称其是肇事车驾驶人。在初步核实驾驶人身份后,事故处理民警将仲明带往医院抽血化验。 2月3日上午,鸠江区法院纪委书记再次到交警部门,称肇事警车驾驶人系丁书明,民警立即赶到医院对丁书明进行询问,丁书明对其驾车肇事供认不讳。仲明在再次接受民警询问时,交代说出于与院长的私人感情而冒名顶替。随后,丁被停职并被刑拘。

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认为,丁书明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丁书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其投案自首。

对话

事故发生后,记者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曾对丁书明进行专访。那时,丁书明十分平静,称自己会对自己负责请求组织处理。至于赔偿给死者家属的85万元,他一再强调,不是为了花钱消灾,而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多赔点钱给自己一个安慰。

“我没有喝酒”

记者: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是你自己开的车吗?

丁书明:是我自己开车的。至于是怎么撞的,到现在我还不清楚。之前,我是正常行驶。

记者:网上有人反映你当晚喝了酒,是酒后驾车。

丁书明:绝对没有喝。我身体不好,平时都很少喝酒。

记者:有人说你是公车私用,你怎么看?

丁书明:这个不好说。这是单位给我配的专车,平时上下班也用这个车子。

“赔偿85万元不是花钱消灾”

记者:事故发生后,你赔了死者家属85万元。这个数目远远超过了赔付标准。有人说你是为了花钱消灾。

丁书明:人死不能复生。对此,我感到十分内疚,十分自责,对不起死者家属。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死者家属多一点,我心里会好受一点,并不是为了花钱消灾。

记者: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

丁书明:除了家里的积蓄外,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

直击

当庭落泪愿接受处罚

庭审中,丁书明对自己的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丁书明的辩护律师对丁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也不持异议,但提出丁书明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过很多成绩、获得过很多荣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最后,丁书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知法犯法,心情十分沉重,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感到十分痛心,只能以自愿接受处罚来抚慰被害人的家属,在交通肇事后自己同意他人顶罪,企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辜负了组织的信任,追悔莫及。

建议认定自首情节

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认为,丁书明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丁书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其投案自首。另外,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丁书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丁书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幕后

“忠心”司机撞破头顶罪

据知情者介绍,事故发生后,丁书明的专职司机仲明曾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为了让交警相信,仲明特意撞得头破血流,以蒙混过关。

事故发生后,交警火速赶到现场,但此时警车驾驶员已经离开了现场。就在警方焦急地寻找出事警车驾驶员的时候,一名男子赶到交警队,头破血流。该男子叫仲明,称自己就是肇事警车的驾驶员,而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4个小时。不过,仲明对车祸时的情景不能自圆其说。

就在警方对仲明进行取证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事故发生的第3天,也就是2月3号,鸠江区法院的领导来到交警队,称当时事发时警车不是仲明驾驶的,是鸠江区法院院长丁书明开的车子。这时,仲明才承认自己是顶包的,头是自己故意撞破的。

4月15日,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8日,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丁书明在法庭上承认了起诉书的所有指控。在法庭进入最后陈述阶段,丁书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说:“我曾经是一名基层法院院长,今天作为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我心情十分沉痛!是我的过错造成一个生命的丧失,我好后悔、好内疚、好痛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丁书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逆向车道,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丁书明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默许他人至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并投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案发后,被告人丁书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综合被告人丁书明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程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