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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民:关于德治与法治的断想
发布时间: 2009-07-24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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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伟民:关于德治与法治的断想




古希腊——世界法治的源头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问题,自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时起,就令无数法学家倍感兴趣而又争执不休。这几乎是法学领域内一个永恒的主题,如同“爱情”成为文学艺术家们一个热恋的主题一般。

古希腊的柏拉图,堪称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的第一位经典思想家,他为后人留下了多篇对话集。其中,《共和国》、《政治家》和《法律》三篇包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共和国》中充满了乌托邦的思想,主张由道德高尚的哲学王统治国家,轻视具体法律规范的作用,然而,在《法律》中转而推崇以法治国。在柏拉图一生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么重大的转折呢?这与柏拉图的生活时代与生活阅历密切相关。柏拉图的两次西西里之行,亲眼目睹了德治所缺乏的权威性,具有智慧品德的哲学王是难以统治国家的。柏拉图改而推崇法治,并特别强调,法律的权威应当是至高无上的。

法治天下,就是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要绝对地服从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律的权威低于统治者的权威,就不是法治;如果法官的威望不及政治官员,那就不可能真正以法治天下。

据此,可从法学上作出透析,德治之所以要让位于法治,是因为柏拉图看到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道德没有。不以道德行事,至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当然,不排除有部落、有家族对不道德者给予伤残身体、毁灭生命的惩罚,但是,这毕竟不具有普遍性。从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就像从阿尔卑斯山上流下的莱茵河,成了欧州的国际化的“黄金水道”。因为,法治从骨子里刻出来的就是“平等”与“自由”,它简直成了古希腊、古罗马和整个欧州商业经济的一架巨大无比又永不停息的风车。

到了古罗马时代,又出现了一个伟大的法哲学家,那就是西塞罗。他将柏拉图理想的法哲学转化为理性的法哲学,全面深刻评述了柏拉图的法学思想。恐怕在整个古罗马史上,还没有哪一个人在法哲学领域里的贡献比得上西塞罗。他的一生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演讲和精彩的论著。其《论共和国》、《论法律》两部巨著,无疑成了罗马法的法理基础。此后,罗马人借助《十二铜表法》的渊源,为人类文明发展献上了最宝贵的财富——《查士丁尼法典》,而这一贡献,无疑是为现代世界的法律制度构造了近于完美的框架。由于当时罗马帝国的势力范围几乎占据了整个欧州,连英国、法国和巴尔干国家分别都是罗马的一个省,以至罗马的法律成了欧州的法律体系。后罗马衰落,各国独立后,向外扩张,罗马的法律又影响了北美洲和澳洲等国,成了世界法律体系。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皆源于罗马法。

法治推动并维护了整个西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塑造并完善了整个西方的人性文明。

及至今天,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就是最崇尚法律的国家。美国人人皆知——法律至上,举个例子,美国年轻客人进入酒店习惯先行出示身份证然后才开始饮酒,因为不到年龄是法律禁止饮酒的;而酒店老板对于还没来得及出示身份证的客人,则必须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绝不为了卖酒而睁只眼闭只眼。法律对总统和平民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律要求国家具有保护公民的责任。

道德是古老的土地,法律是雨滴

然古中国却没有接受到柏拉图的以法治国的思想,倒是心悦诚服地承袭了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创立的儒家思想。“德主刑辅”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虽然秦始皇“焚书坑儒”,然而,秦王朝统治时期很短(公元前259年—前210年,前后51年)。到了汉代,特别是汉武帝继位后,即采纳了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学说被奉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律领域。

儒家特别重视道德教化的价值,这对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素质,使中国成为闻名于世的“礼仪之邦”起了重要作用。中国的道德文化对亚洲周边国家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儒家在立法上主张把道德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则,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种主张一直实践着并影响到现在的中国立法。

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广人多,而儒家的德治思想却能够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当然,还将影响中国的下一世纪甚至更加久远,自然有期合理性和进步性。

但是,“德主刑辅”(中国古代刑民法,“德主刑辅”亦为“德主法辅”。)更多地是限制了权利,强调了义务;限制了自由,强调了服从;限制了平等,强调了等级。从根本上束缚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诸如推崇儒学的董仲舒就推出“三纲五常”说,突出君权,隐去臣权;突出夫权,隐去妻权;突出父权,隐去子权。强调“天地君亲师”的等级制度,推出“仁义礼智信”的道德理念。又如《唐律》,即将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确立了“十恶不赦”的法律制度。即凡是谋反的,犯上的,不孝不义的,家族不和睦的等等,无论是非曲直,均为最严重的罪行,杀无赦,甚至诛三族,灭五族,连九族。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不是西方国家赋予公民平等、自由的法律,而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将道德礼仪强制化。而道德范畴内的许多内容是限制平等、自由的。那个法是道德观念的法,是君主专制的法。因此,从真正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虽有法律,但无法治。或者说,微弱的法治融入强化的德治之中,如同天上落下的雨滴,渗入了中国古老而又辽阔的土地。

真正的法律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对等,而道德则更多是强调义务的重要性。据此,则不难理解中国古代是德治还是法治了。

中国的儒学起源于春秋战国,起源于孔子和孟子提出的天地君亲师这样的等级制度,随后到了汉代的董仲舒,在孔子孟子的儒学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新的儒学纲领,将等级思想更加进一步明确了。及至宋代的朱熹,则更加推崇了儒学思想,提出了伦理天命学说,将儒家伦理上升到了天命,神圣而不可违抗。

中国的儒学维系了中国两千多年,也束缚了中国两千多年!

德治,一道长长曲曲的篱笆墙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写出了令世人瞩目的代表作《利维坦》(利维坦是圣经中的怪兽名,力大无比),成为柏拉图《共和国》、西塞罗《论共和国》之后的又一部巨著。

霍布斯认为,人生而自由,人生而需求。如果人人都寻求自由,一味需求,想到哪儿就到哪儿,想吃什么就拿什么,那么,又有谁来给予呢?

根据霍布斯的学说,人又得约束自己,又得有所付出。这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与权利又应当是平衡的,是对等的,付出多少义务,就庆享有多少权利。而人们到底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可得哪些权利,需要统治者最快速最广泛地传播给百姓。

古罗马时代,势力扩张到差不多整个欧洲,罗马帝国的边境受到罗马军团的保卫。期间,200年没有战争,到处是繁荣与和平的景象。罗马人最初制作了“十二铜表法”,即将所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刻在木片或黄铜片上,陈列于罗马集市供所有人阅读。

而在古中国时代呢?则没有古罗马时代那么长时期的祥和与安宁,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当时中国的版图被分割为几十个国家,战乱不断。春秋战国时期,仍有韩、赵、魏、楚、燕、齐、秦七国。没有一个权威的统治者能制定并推行法律。即使制定了,又有谁能保证法律的实施呢?在那样的时代和环境里,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没有统一就不会有法律,没有权威就不会有法治。

于是,春秋战国时代的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开始推行德治,周游列国,到处游说他的道德思想。而在孔丘思想里,强调的是百姓的义务,淡化的是百姓的权利。因为他寄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却又没有任何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百姓的权利。于是只有重义务轻权利,以使百姓的行为趋于平衡,以使社会的秩序趋于稳定。

在其弟子为孔丘集成的《论语》中,处处都有体现。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倡导人们重义轻利,不要重视自己的经济权利。又如“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提倡人们能吃苦,多奉献。还如“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强调与人亲和,不出纷争。再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意思是不怕财物少,而怕分配不均;不怕生活贫困,就怕不得安宁。

儒家思想之所以为封建社会几乎历代王朝所推崇,是因为它强调百姓义务,扼制百姓权利。为稳定封建社会秩序,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但是,德治是古代村落中一道又一道的篱笆墙,从根本上限制了人的权利,也就限制了人的创造性,最终的结果是限制了生产力和发展。于是,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一次又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那就是生产关系重束缚生产力,统治者严重限制人权的结果。古中国与古希腊、古罗马同为世界绝少的文明古国,然现代中国却比现代欧洲的文明至少落后了几百年,这就是中国两千多年“德主刑辅”的悲剧。

中国直到20世纪末,在真正走进世界圈子的时候,才豁然发现,市场经济原来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推动并保护着各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迅猛发展。顺应世界潮流,中国断然推行法治。

然而,在中国推行法治谈何容易?因为中国两千多年积累了厚重的德治也就是人治的文化资源,中国缺失法治资源。及至今天,中国的上访成为世界一道独特的景观——北京永定门周边,人群簇动,天天如此:一半是全国各地底层民众来京上访的,一半是全国各地高层官员来接访的。

上访的实质就是寻求人治。

因为寻求人的过程就是依赖人治,寻求法的过程就是崇尚法治!

在法治大厦面前,请保留一份清醒

柏拉图是发现德治没有权威之后,才推崇法治思想的。他的思想从古希腊传播到古罗马,传播到欧洲大陆国家,传播到隔海相望的英国,传播到欧洲国家所有殖民地诸如美国。法治所到之处,都对法治国的经济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法治绝不是十全十美的。

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其意义是把人民意志与法律相统一,意味着法律不是专制统治者的统治工具。依据美国当代法学思想家萨沃金所言,法治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或者定义。法的“民主性”特征决定,法律应当代表最广泛的民众的意志。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为民众普遍接受普遍维护普遍遵守。

然而,中国20年来立法速度之快着实令人喜忧掺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都抑制不住焦渴的愿望,争先恐后推出自拟的法律草案,接踵而至送往立法机关。于是,法律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然而,不到三年五载,一个个法律又被提出修改。法律的“稳定性”特征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何以至此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中的权利遭遇严重的冲突。或者是立法的政府部门正当的权力受到限制,或者是执法政府部门权力过大,使社会公众权利受到损伤。政府的权力远远大于公民的权利。这种立法状况,也使得法律更多融入某个社会集团的思想。这不是真正的法治思想,而是严重存在着争权争利的思想。谁个部门立了法,就有了批发许可证或执照的权力,有了监督管理的权力,有了行政处罚的权力。还有,规章与法规的冲突,法规与法律的冲突,此法与彼法的冲突。当然,有些冲突是立法的前瞻性不够,有些冲突是立法的技术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否认,提出法律草案的部门,在重视自身权力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社会公众权利,或者忽视了社会有关方面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是有悖法治思想的。现在,尽管有了《立法法》,尽管有了《赔偿法》,但是,中国的法治并没有多大的进步。

从这个角度说,有了法并不等于就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还要看“法”是不是最广泛地代表了民众的意志。要看法律是否最大限度体现了正义思想,平等思想,为民众谋利益的思想;是否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食税人与纳税人,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对应群体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是否使权力制衡机制趋于完善。

其次,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法治是人们极其冷静极其理智建立起来的一种具有社会行为规则的活动方式。但是人的智商和经验总是受限的,人们不可能将法律覆盖住社会全部区域、全部活动。

法律上的空洞是永远存在的,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靠成文法来推行法治。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就是跑步立法也跟不上社会行为的变化多端。常有面对无法可依、无据可循时,法官和律师几乎同时发现一声叹息,而主张权利方每每是悲观绝望的。

再则,在法律至上的美国,法律像雾像雨又像风一样,存在公民的生活空间。然而美国人是世界上最守规矩又最难守规矩的。有位美籍华人说,法律的繁杂,使得美国人走路都需要律师的搀扶。是的,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稍遇麻烦,也不得不花重金甚至借钱请律师出面帮忙化险为夷。

打官司要花钱,请律师要付费。法治大厦尽管开着旋转门,却又永远会有许多人不敢步入豪华的大厅。仿佛游客成千上万从北京长安街经过,却少有人下榻五星级北京饭店一样。有了法治,就会有无数享受不起法治资源的人,有许多打不起或不想打官司的人。

还有,从宏观上看,法治规则比德治规则更具有优势。然而,法治天生就有缺陷。法治的目标是尊重客观事这,追寻事情的本来面目。但是,几乎所有法官都不在当事人争执的现场,都没有经历当事人纠纷的过程,只有请当事人举证。可是,当事人及其律师并不能举出充分而又确实的证据,于是遭遇败诉。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之后,公安机关又查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只能放人。这不就使得好人受气,坏人嚣张吗?再看法律设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同样存在弊端。义务人躲债逃债欠钱不还,下了法庭还沾沾自喜打赢了官司。还有,有限责任有限赔偿制度,致使许多权利人自认倒霉;把人错关进了监狱,最多按照人们在外面的一天的平均报酬赔钱,虽然你受到精神折磨,遭遇精神痛苦,但是,没有精神赔偿。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几千多年不变的道理。到了法治社会,一个追求正义公平的社会,却在很大程度上改了这个理。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不就是法治的一个令人感叹的注脚吗!

打个比方,法治是西医西药,治病来得快,势头猛,对后遗症、并发症却防不胜防。德治是中医中药,看病能除根,也没副作用,可是来得太慢,碰上急诊就无可奈何了。


道德与法律,同撑一片蓝天

德国古典哲学思想家康德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向往人类大同世界,渴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满和善。康德的《法哲学》强调义务观念,倡导道德的形而上学,在一定意义上,有着与中国儒学相近的思想。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在其第二部著作《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指出:“功利(幸福)原则首先具有道德性,它完全是以是否促进幸福(功利)来衡量人类行动的正确与否。”表述了构成社会共同幸福——快乐与安全,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唯一目的。而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幸福,应当是合乎道德的。

看来,道德与法律是难解难分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磨合”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卢梭说:道德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内心里,它是国家永恒的宪法。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不应当存在的。有位学者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试想,一般来说,能够守护道德的人,是不会违背法律的。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说,一个故意触犯法律的人,还有什么道德观念呢?

中国推行法治,这是对两千多年“德主刑辅”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德治的一种叛离。中国需要法治来强化公民的权利,来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来发展具有巨大潜力和生产力。但是,中国有着古老而又灿烂的文明,有着根植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大地上的传统道德,这是中华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遗产。我们在倡导法治中的权利意识的时候,决不能抛弃道德中的义务观念。

所以,对于中国的儒学——自上而下的纵向社会管理思想,不是法治的相互制约的横向社会管理思想,不能总是沾沾自喜,拿这张国家名片到处忽悠,但是也不能因为推行法治而扔掉这张国家名片。道德是法律之母,关键在于让道德和法律各自定位,不能相互取代。

还有,强化道德观念,亦可弥补法治规则中的种种不足和缺憾。我们许多优秀的法官,不是机械地茫然地“抠”法律条文,而是本着正义、公平的法治思想,在法不完备的情况下,在证据不足的困境中,借助道德,做着纠纷双方的调解工作,消除了当事人的怨愤,稳定了公民的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其实,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当代真正的法治精神。而有些法律工作者,面对明摆着的非正义和不平等事件,却死死抠住法律某一字某一语,作出看似依法的判决,其实,又是怎样的法治思想呢?

打不起官司的公司和公民,倘若双方都遵循道德观念,一样可以友好协商解决诉求。

既然法治有法治的无奈,法治就不应包罗万象,什么都管。在公民私权方面,在个别利益方面,应当留给道德规则发挥作用。诸如婚姻家庭方面,就不应全部将其纳入法治范畴。否则,法治将陷入沼泽地,越陷越深,越深越无奈。

从一定意义上说,根据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的论述,法治也需要抗衡的力量。这个抗衡的力量,不是别的,就是道德。社会舆论监督,媒体舆论报道,就是最为重要的道德的力量。

法治需要制约,但是,不是需要儒学里面的等级制度来制约,而是需要慈悲、善良、诚实等道德理念来制约。


注:转载来源于律师网:200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