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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 请判决我是一个农民
发布时间: 2009-11-06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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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中院 请判决我是一个农民

2009-11-05 10:06 南方周末

  一位老农民由于是“轮换工”,使他在享有土地承包权之时,又拿到了作为退休工人的养老金。但当全村分享征地拆迁补偿时,村民认为“哪有拿退休金的农民”,遂通过民主投票剥夺了他的村民资格,使他无权得到拆迁补偿。



  这是“一场民主程序中的多数人暴力”,还是乡村治理中的合情之举?官司打了四年多,还没给出最终答案。

  □本报记者冉金发自四川乐山

  在种了十一年庄稼之后,王洪全失去了他的土地和农民资格。

  剥夺他这一身份资格的,是一场程序严谨、气氛郑重的“村民民主票决”。四川乐山市嘉农镇加华村六组的村民们认为,户籍在村上的王洪全不应算一个真正的农民。为了夺回自己失去的身份,王洪全提起了法律诉讼。

  这场身份之诉背后是只有4120元的乡村征地补偿纠纷。四年诉讼,历经先赢后输的两审判决,该案的终审判决又遭遇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而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曲折漫长的诉讼折射出法理与乡情民意的碰撞。

  2009年10月23日,该案在四川省乐山市中院重新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那场五年前举行的民主票决被检方认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侵犯了王洪全的合法财产权利,是“一场民主程序中多数人的暴力”。身份之争

  在2003年以前,没人质疑过王洪全的农民身份。王洪全交税纳粮,履行着一个农民的义务;也以一个村民的身份参与着村里的大小事务,“为人耿直、敢说话”的王洪全在村里享有威望。

  改变发生在2003年,村里的三十余亩耕地被镇上的水泥厂征用。在讨论征地补偿和剩余土地的重新划分时,有人突然提出,王洪全不应该参与补偿分配,原因是他的一个特殊的身份:轮换工。

  原来,王洪全曾是乐山市机砖厂工作的工人,1993年响应国家退养换工政策的号召,与女儿调换身份;女儿进厂,他则户口迁回加华村当起农民。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换工回乡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于是,王洪全从1998年起,开始在社保局领取养老保险金。村民们据此提出,从1998年起王洪全就不该算加华村的村民,“哪有拿退休金的农民?”村民们表示,如果王想参加村里的土地补偿分配,“那他的退休金也该拿出来全村分配”。

  于是,尽管补偿分配方案是按加华村户口平均分配,每人4120元;王洪全却被排除在外。王洪全不服,认为自己的养老待遇是按政策依法享有,不应因此剥夺自己作为加华村村民而享有的征地补偿分配的资格。

  双方找到镇政府理论,而当时镇政府也正为日益凸显的征地补偿纠纷头疼不已。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急剧扩张,2003年伊始,嘉农镇大量土地被征用。农民发现,原先是负累的土地开始值钱了。人增地减,围绕征地补偿分配和土地的重新划分,大量纠纷涌现。“稍不乐意,就上百人围堵镇政府。”回忆当时情景,嘉农镇副镇长徐刚一脸苦相。

  徐称,为了平息纠纷,涉及土地补偿的一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投票表决,是为尊重村民自治。而这一招在嘉农镇的征地补偿争议中,屡试不爽。“民主是个好办法。”徐刚说。

  但徐刚没想到,“好办法”应用在王洪全身上,五年后却变成了“侵犯王洪全合法的财产权利”,他拿着记者给他的检察院抗诉意见,连称“搞不懂”。

  民主表决

  嘉农镇政府表示,当时组织村民投票是有政策依据的。2004年3月23日,针对王洪全的上访,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局发出的一封回复函件。该回复函称,“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35号议事纪要精神,王洪全作为乐山市机砖厂轮换工,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决定”。

  于是,2004年4月18日,嘉农镇政府“指导”加华村村委会组织了一场村民表决。进入会场的加华村六组村民每人都领到了一张事先打印好的白纸。上面列出了一道选择题:“是否同意王洪全享受集体土地承包权”,56户加华村六组村民进行了无记名投票。

  王洪全本人及儿子王军也参加了这次票决。“气氛搞得比选举还隆重。”王军说,一开始他就向村镇干部表达了不同意见,“我说你们这简直是胡闹。如果你们贪污犯法,我找一帮村民来表决判你们死刑,你们就该判死刑了吗?”但他的抗议无效,与王洪全一家和睦相处几十年的乡里乡亲也没给王洪全“面子”。投票结果,48票反对,仅有8票赞成。看到这个结果,王军愤而冲上去,欲撕选票,被村干部架到了一边;到场的镇干部随即宣布投票有效。

  自此,加华村六组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剥夺了王洪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成了只有户口在加华村六组的“空挂户”,不再被分配土地,也不享受征地补偿。

  自此,王洪全开始了漫长官司。

  左右为难的判决

  王洪全先是提起行政诉讼,试图将“指导”表决的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嘉农镇政府没有实施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未予立案。

  彼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征地补偿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意见不一,数份指导意见在受理与不受理之间摇摆。

  直到2005年,面对日益增多的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终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可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于是王洪全一纸诉状将加华村六组和时任组长王志平告到了乐山市沙湾区法院。结果沙湾区法院支持了王洪全的诉请,认定“王洪全将户籍迁到加华村六组后,已取得村民资格,依法应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收益分配的权利”。

  但村民不服。王志全和几十位村民随后向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而这一次,乐山市中院支持了村民们的意见,在终审判决中认定,王洪全享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因此不具有加华村六组的成员资格。并以同样理由驳回了王洪全的再审申请。

  王洪全告到了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两位处长丁远新和谢涛,看了乐山市中院的判决,认为“确实有问题”:法院怎么能否认公安部门的身份登记信息?

  乐山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而四川省检察院审查后也认为,乐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明显有失公允”,而那场否定王洪全土地承包资格的表决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是“民主程序中的多数人暴力”。

  检方认为,王洪全享受的“退休金特权”,按政策并不应影响他的农民身份。“法官是把这两个问题混淆了。”丁远新说。

  距终审判决三年后,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让四川省高院又将此案发回了乐山市中院重审。原已平静的村子因此波澜再起。2009年10月23日重审开庭,被告席上坐着的,已是王洪全孙子辈的新任组长王勇。而加华村前几任组长都赶来旁听。当审判长按程序询问双方是否愿调解时,王勇望着下面坐着的几任组长笑而不答,王洪全的代理人见状,说道:“他哪敢说愿意,如果村民不答应,他就只有自己掏腰包。还是法院直接判吧。”但法院未当庭宣判,“这个案子说大也大说小也小,要审委会讨论决定”。

  庭审结束,村民们和王洪全客气地打着招呼,老组长谭春枝叹了口气,“这么反反复复打官司为什么啊,你花的律师费都不止4000了。”王洪全没有说话,一旁的王志全倒是帮着回答道,“他打的就是这个身份”。

  这个身份已经困扰了王洪全六年。检察院的抗诉让这个爱穿着一身蓝色工装下地干活的老人似乎又看到了重新赢回村民身份和村民尊重的希望。“上面还是有青天。”他感慨。

  不过村民们却表示,他们绝不会还给王洪全这个身份。“如果法院改判,我们也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