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民众诉求
芜湖鸠江法院 量刑听社会自由发言
发布时间: 2009-11-18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芜湖鸠江法院 量刑听社会自由发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合作,开始于今年6月开始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课题项目。



 按课题计划,鸠江法院自今年9月下旬开始,已在两起具体审判案例中试用了定罪与量刑分离的庭审程序。据称,此举取得了较好效果。

 与其他试点法院不同,鸠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的定罪、量刑中,更注重各级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下称关工委)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甚至将其视为一个量刑情节。

 负责该课题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通过鸠江法院对量刑程序进行的学术实验,有望得出完善我国量刑程序的具体建议。

 突出量刑环节

 着手准备3个月后,鸠江法院迎来了首场审判观礼会。

 9月26日,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高校学者,一起听了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庭审。

 主判此案的鸠江法院刑一庭庭长陈铸根说,这次庭审,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重点突出了量刑程序。

 经公诉机关指控、法庭调查,被告人闫某、余某承认贩毒。之后,进入了量刑程序。

 陈铸根说,在量刑程序阶段,审判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了庭审:1,控辩双方就量刑事实和情节举证、质证与辩论;2,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3,控辩双方针对调查阶段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辩论,分别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4,被告人就量刑问题做最后陈述。

 陈铸根介绍,公诉人在将案卷移交法院时便以书面形式附有量刑建议书。合议庭综合控辩双方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因量刑过程公开透明,二被告人均接受了判罚,没上诉。

 陈铸根说,这是一次普通庭审,但它或许对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在认罪状况下,直接突出量刑程序,这在鸠江法院还是第一次。

 对此,到会的学者、专家称其为“芜湖模式”。

 “隔离式”先定罪后量刑

 10月15日,记者从主导这次课题的芜湖市中院了解到,在保持现有庭审步骤不变的前提下,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主要庭审环节外,增加量刑问题的调查与辩论,是正在试行的“芜湖模式”的与众不同之处。

 芜湖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郑必宏告诉记者,这种设立专门环节的“相对独立”模式,旨在提高诉讼各方对量刑问题的重视。

 与“相对独立”,对应的是“隔离式”模式。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采用隔离式模式,即法庭先就定罪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然后做出是否有罪的决定,对于法庭宣告有罪的案件,进入到量刑阶段。

 其实,早在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之前,芜湖市司法部门结合最高院有关司改精神已制定出“芜湖模式”试行稿。其中指出,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庭或择日宣布认定结果,并为控辩双方准备量刑程序预留足够时间,在确定日期开庭,就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突出“社会调查”

 9月26日,鸠江法院进行的第二场量刑规范化程序的庭审,审理的是张某抢劫案。

 17岁的张某参与抢劫了当地一个体商店的赌博机硬币、纸钞等合计一千余元。

 这次庭审中,镜湖区关工委宣读了关于张某的社会调查。

 11月10日,该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王有荣介绍,未开庭前,受鸠江区法院委托,关工委安排街道和社区两级关工委人员对张某的社会背景等进行了调查。

 调查报告显示,张某小学常逃学,后辍学。他与一些不良少年结伴,长期不回家,无钱花时回家找父母,要不着便偷或抢。“问题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

 调查结束后,关工委对张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了对其刑罚的可能性建议。

 王有荣说,张某犯罪时仅15周岁,且均是在唆使下参与抢劫……建议法庭从轻罚判。

 负责主审张某案的审判长刘芳介绍,社会调查报告是庭审中一个供参考的量刑情节,不一定必须依此减刑。

 所谓社会调查,是了解被告人基本情况,实施犯罪的情况,犯罪后的表现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以及适用非监禁刑的风险等。

 按“芜湖模式”试行稿,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可能判处非监禁刑、死刑的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可委托人民团体、社区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制作量刑社会调查报告。

 不过,户籍不在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该如何进行社会调查,怎样及时获得真实情况,负责审判张某案的刘芳法官认为,目前尚无办法。

 争议中试行量刑建议

 除推行社会调查尚存困难外,“芜湖模式”中,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也颇受争议。

 对于量刑建议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也有自己的考虑。据芜湖中院介绍,观摩庭审后,高憬宏说,量刑建议何时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以及如量刑建议比较低但法院判得较高,都会让被告人不理解。

 据介绍,“芜湖模式”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的制约作用。

 芜湖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必宏介绍,从这一制度设计初衷出发,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采用更为严肃的书面形式,在起诉时附于起诉书后,提交给法院并送达给当事人。在量刑阶段,出庭的公诉人如有进一步修正的量刑建议,可口头补充。但这种量刑建议的变更不得跨刑种,而且主要是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芜湖模式”试行稿还规定,就量刑建议内容而言,检察官对于适用非监禁刑、死刑,可直接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对于有期徒刑案件,应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

 “建议权不等于审判权。”郑必宏说,并不是检察院提什么法院就听什么。具体到实际判例中,法院可以突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在突破建议时需要作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