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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院长 敢当法官就一身正气
发布时间: 2013-08-15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张武院长   敢当法官就一身正气

再 审 申 请 书

俞鉴芸在2011年黄山中院终审判决后,就前往安徽省高院申诉;高院作出批示,然而,黄山中院受理申诉后至今未予立案,也未予答复。


  再审申请人:汪小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歙县人,高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再审代理人:俞鉴芸,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初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再审被申请人: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四新主任

  再审第三人: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地址: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逸主任
  
  兹因不服歙县人民法院(2011)歙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并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特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前述行政判决书,并撤销被上诉人歙住建[2010]拆裁字0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依法维护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商业用房等正当诉求。

歙县法院怎么敢判令政府败诉?不仅如此,审判长还把歙县政府的文件作为他们审判的法律依据。

  事实理由如下:汪小勇、俞鉴芸户家住歙县解放街130-2、132号。歙县政府为了恢复封建社会的“徽州府衙”,在全国立法专家和广大民众一片反对强制拆迁的呐喊声中,在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明确要求停止动用警察参加强拆的指令中,歙县政府还是一意孤行,强行拆除了汪小勇、俞鉴芸人自有产权的房屋。

  此后,国家很快废除了行政强拆的行政规章。歙县政府感叹——“虽然《法制日报》网络、《南方周末》报纸对他们发出连续批评和斥责,他们还是完成了最后一次行政强制拆迁”。
  
  歙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就是源于其指令歙县建委的非法裁决——
  
其一,裁决没有提供其不予产权置换商业性用房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二,裁决没有提供其折扣80%的评估补偿费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三,裁决没有提供其安置原告住宅即七川小区602室的具有138.54平方米的事实依据。
  所有的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必须有法可依;所有的行政诉讼,受案法院都必须审查被告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已经废止的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当时拆迁补偿的适用法规,该法规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已经生效的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指出: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由此可见,无论现已废止的行政法规,还是现已生效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歙县建委凭什么裁决汪小勇户必须接受货币安置呢?歙县法院和黄山中院又凭什么维持一份违法的行政裁决呢?难道就凭歙县政府的一纸“拆迁办法”吗?
  
  歙县政府就有权力抵抗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吗?
  歙县法院就不敢抵制当地政府的红头文件吗?
    
  更为荒唐的还有——歙县建委竟然裁决安置被拆迁人住宅即七川小区具有138.54平方米的602室;将一个不足80平方米的住宅认定有138.54平方米,这就是一个政府裁决机关的无视百姓利益的丑陋做派!
  对此,黄山市的政法委书记作出批示,黄山中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了纠正。
  
  再审申请人知道,中国基本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受到各方面干扰始终难以独立审判,法院本来应有的司法权力客观上还是抵不过政府的权力,何况也还存在“官官相护”的“面子问题”。但是,对于本案明显的错误判决,我们将坚持正当的诉求,直到永远!
  
 
   此致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汪小勇
  再审代理人:俞鉴芸
  
   2011年8月30日



备注:该案行政二审审理法官唐永明、行政再审立案审查法官张其洲,均多次接待申诉人,并为此案的判决或立案费尽心血;虽未如愿,但是,我们依然向优秀法官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