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 2009-06-01 11:34:17 | 点击次数: | 0 |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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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10-19 执行日期:1988-10-19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