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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吉忠春 开枪杀人魂归故里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13日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了较大争议,网民们有的认为判决结果合理,有的认为自首情节应当考虑、判决过重。到底法院是如何考虑的?庭审的过程如何?是哪些因素导致了最后的判决结果?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吉忠春当庭道歉控方发表案件警示

吉忠春今年43岁,是蒙自县当地人,系蒙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巡逻民警。

据红河州检察院的指控:吉忠春于今年2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其轿车到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因在倒车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即将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被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该轿车的主人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边骂坐在驾驶室内的被告人吉忠春,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劝开。当潘俊见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潘俊家属则以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了98万余元的赔偿。

3月24日,此案在红河州中院开庭审理。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
警察吉忠春 开枪杀人魂归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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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13日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了较大争议,网民们有的认为判决结果合理,有的认为自首情节应当考虑、判决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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