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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国强律师 浑水涟漪当不止一池
发布时间: 2009-06-12 10:42:48 点击次数: 0
简述:
湖南省司法厅副 厅长万传友 被双规之际,2014年10月,喻国强发布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
简介:
喻国强律师   浑水涟漪当不止一池



——知名律师诉同行诽谤罪:原告已去世 二审怎么办播报文章

中国青年报

2017-11-21 09:14


11月上旬,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复,关于知名法学家、律师邱兴隆诉律师喻国强诽谤罪一案,因原告邱兴隆已经因病去世,该案的二审如何处理,法院正在研究。

2014年11月14日,知名法学家、律师邱兴隆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控诉长沙律师喻国强犯诽谤罪。

邱兴隆是湖南省法律界的“多面手”,人生跌宕起伏。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期间,他与人合作研究罪刑关系问题,联合发表《罪刑关系论》《刑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等颇具学术影响的论文,还与许章润先生合作完成《刑法学》一书,成为其学术生涯的重要里程碑。

此后,邱兴隆下海经商,两度被羁押后又重回学术领域,同时从事刑事辩护工作。除此之外,邱兴隆还曾因其鲜明的“全面废除死刑”主张广为舆论关注。

近年来,与同行的诽谤案件令他再度成为社会焦点。

此事源于一桩委托代理案件。

2005年4月,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强晟所”)接受长沙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一笔高达1.35亿元的债务拖欠案,并指派喻国强律师具体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欠债全部追回,该公司向强晟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余万元。

在该案件首批执行到位4717万元后,委托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拒不按照合同给强晟所结算代理费用。强晟所将执行回款4717万元予以扣留,喻国强按照强晟所的制度,领取结算前代理费提成1000余万元。

强晟所与长沙公司就合同履行问题多次协商,但终无结果。

2009年2月,律师邱兴隆受长沙公司的委托,向强晟所追讨被扣留的执行回款。

2009年3月,长沙公司以4717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占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喻国强提起刑事自诉。

由于喻国强是长沙市人大代表,雨花区人民法院将批捕报告呈送给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对喻国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被要求暂缓开庭。

几乎同一时间,长沙公司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喻国强侵占4717万元执行案款。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了解情况后,批示“待司法程序终结后再作处理”。

2010年,湖南省司法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已因腐败问题落马)分管律师工作。同年4月29日,湖南省律协在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以喻国强侵占、挪用巨额国有资产为由,开除了其会员资格,并迅速将处分决定书在网上、律师杂志上公开,向人大、法院等机关部门通报。紧接着,强晟所被注销。

这一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湖南调查记者张志诚受单位委派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将文章转发到了个人博客。

在博文中,涉及律师邱兴隆时,张志诚根据“百度”介绍,称邱“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进监狱体验的想法”。

律师喻国强在个人微博里转载了该博文。不过在文中涉及邱兴隆时,他改用了“邱某某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狱中待了5年半”的提法。

2014年10月,万传友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这让喻国强很振奋,因此于2014年10月24日实名向湖南省纪委举报万传友打击报复自己的问题,信中提到“万传友与其大学同学邱兴隆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当日,喻国强还在名为“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贴出了该举报信。

邱兴隆因此以名誉侵权为由对张志诚提起民事诉讼。

对张志诚的起诉中,邱兴隆的一条重要理由是:他当年蹲的是看守所,不是监狱,因此说他曾“入狱”构成名誉侵权。

2014年12月底,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令张志诚赔偿邱兴隆精神损害费10万元、其他费用4.2万元。

张志诚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因邱兴隆提出撤诉而终结。

而邱兴隆对喻国强则是以诽谤为由提出刑事自诉。

邱兴隆诉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喻国强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为污损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喻国强捏造自诉人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坐牢达5年多时间的虚假信息。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在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万传友被“双规”之际,2014年10月,喻国强发布题为《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公然捏造自诉人作为长沙公司的代理律师,与万传友为获得1200万元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的虚假事实,并在成员人数多达80人的微信群“湖广律师互助群”内肆意散播,造谣污蔑自诉人,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

喻国强则辩称,其转发的新闻报道中提及的“邱某某”并未明确为“邱兴隆”。再者《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律师喻国强》一文系人民网湖南频道的记者张志诚、彭南科接受人民日报湖南分社指派,在对湖南省律师协会取消喻国强会员资格一案进行调查、采访后,根据获取的调查资料以及被采访对象陈述的事实所撰写,并非捏造的事实。而自己发表在微信群中的“举报信”是为了实名举报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并非针对自诉人邱兴隆,无诽谤自诉人邱兴隆的故意。《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中所述万传友滥用职权的相关行为均属事实,亦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邱兴隆的起诉。

据悉,2015年3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两年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恢复审理。而这一诽谤案件中的被告人喻国强,也于今年2月20日以邱兴隆犯诽谤罪向该院提起反诉。

今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00923号判决书,判决喻国强侵占罪名不成立,驳回长沙公司的起诉;喻国强诽谤邱兴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反诉被告人邱兴隆无罪。

雨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诽谤”事实为:一是喻国强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了“邱兴隆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狱中待了5年半”的事实,该微博转发次数已超过500次,符合两高关于信息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喻国强在人数达80人的微信群中捏造了邱兴隆与万传友为了1200万元非法利益互相勾结的事实。经查,审理该案的法院对万传友的判决中,没有涉及邱兴隆给万传友送钱的情节,手段恶劣,造成邱兴隆人格、名誉严重损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喻国强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9月下旬,邱兴隆因肺癌不治去世,这一诽谤案于是陷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境地——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并未规定对自诉人在二审期间去世的案件法院应作何处理,况且国内刑事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也没有出现过。

中南林业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等多名法学专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自诉人在二审期间死亡后的诉讼程序和结果”尚无明文规定,法官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裁判是适用公法的过程,公法应当谨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和原则,因此该案应该终止审理。

律师罗秋林、刘志江等人则认为,刑事诉讼活动与其他诉讼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允许法官通过法理解释法律尚未规定的内容可能会使其陷入创设法律的陷阱,该案最为妥当的方法应当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重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如何处理“自诉人在二审期间死亡后的诉讼程序和结果”,重审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所作的裁定或判决即为适用司法解释的结果,也不存在本案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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