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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法律不能高高在上
发布时间: 2009-06-12 11:02:05 点击次数: 0
简述:
1943年3月,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亲自办案,经常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民众欢迎。
简介:
马锡五--法律不能高高在上
 
   2008年8月6日 09:57
 

一、研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现实意义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 导思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认真学 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回人们的视野,成为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不少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知之不详,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战争 时期的审判方式,虽然在当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这一模式以重实体轻程序为主要特征,不符合现代司法注重程序公正的理念,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代司法。有的人由 于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缺乏全面、准确的认识,不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和精髓,简单地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就是巡回办案、就地审判,甚至单纯地理解 为抱卷下乡、在田间地头搞审判等外在形式,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顾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机械适用、照抄照搬的问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个传统经典审判方式,在今天还有没有适用的空间和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梳理和总 结,只有认清其精神实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较好的运用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这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和精髓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为了维护根据地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根据地牢固的群众基础,在列宁关于“司法权由广大民 众直接行使”的司法理论和前苏联当时的司法模式的影响下,陕甘宁边区逐步建立了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 式。1943年3月,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亲自办案,经常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巡 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 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特点是: 
    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必须 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在弄 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多数人在认 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 
    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针对 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晓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 和拥护。 
    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抗战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实行简便原则,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马锡五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发扬了这 些优良传统。他在下乡巡回审判时,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他办案不拘形式,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案件,了解案情。 
    从上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 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 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指导 思想是一脉相通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突出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一致——都要求司法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 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可能已不适应当今形势, 但其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和意义。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语境下的运用 
    中国现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任何超越该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不为人民群众接受。从现在审判实践看,传统司法模式在与最基层民众直接接触的广大的基层法院和法庭,仍然具有适用的基 础。 
    事实上,随着社会需求及时代思潮的发展变化,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司法改革,基本趋势是推动法律和司法的社会化,革除 司法的繁杂化、程式化,强调便捷性、民主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纠纷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性,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纠纷解决 性质和形式上的民间化和多样化,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而获得长足进步。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既契合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切合中国国 情与现实,又符合世界司法发展潮流。所以,我们应当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积极运用其群众观点、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原则。当然,在具体运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也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已发生巨大变化的现实,有所扬弃、有所发展,不能机械适用、照抄照搬。具体而言,应把握以下几项原 则: 
    1.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即主要用于解决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和争议。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征是走群众路线, 基本方式是调解与判决相结合,以群众参与调解为特点,而刑事案件作为国家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实行较为严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一般不宜采 用。 
    2.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不能绝对化地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行政案件,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是当事 人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二是涉及众多人利益的政策性较强的案件;三是对于规范、指导公民行为,具有较强教育意义的案件;四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 大,需要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从具体案件类型上看,传统民事案件(如婚姻、宅基地、邻里纠纷等)以及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如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可以适用。 
    3.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层纠纷与中心城市的司法需求和纠纷解决模式有很大不同,发生在农村的一般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适宜以 调解或非正式方式解决。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通常会优先选择村、乡干部以及地方权威调解;在冲突激烈,调解难于 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希望司法或行政力量的快捷介入;群众更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习惯情理法的融通,对司法程序不适应。因此,诉讼调解远比判决 效果好,而作为农村基层司法机构的人民法庭,应广泛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 
    4.初审法院、法庭应更多地适用就地审判,上诉法院应更多适用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地点,以便利群众为宜,一般可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公共场所,并非一定要在田间地头,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庭的功能。 
    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还应把握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就调、多途径调解,但也要注意避免强迫调解、久调 不决等问题。二是群众参与和依法审理、依法裁判的关系。应注意参与群众的代表性、客观与中立性,群众参与以调解活动为主,对于群众的评议,要结合案件事实 与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纳。要注重吸收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三是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民事 诉讼要依法坚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注重发挥当事人作为案件当事者和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超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应加强法官调查取证,以保障 案件的公正裁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王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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