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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看守所 法官赤身裸体在窗户上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6-13 16:04:5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桂林平乐县法官黎朝阳死于看守所一案,昨天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持续审理两天,择日宣判。据称法官被绑在窗户上,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
简介:
兴安看守所  法官赤身裸体在窗户上

法官猝死案转机:死刑犯行刑前透露天机

据《南宁晚报》报道桂林平乐县法官黎朝阳死于看守所一案,昨天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持续审理两天,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原兴安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黎朝阳已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犯了“妨害作证罪”。

王万安辩称,值班民警周耀弟交代其捆绑,称已请示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说,当时来请示的民警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盘定龙承认了此犯罪事实。

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2007年4月2日早上,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的他被发现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但2007年4月29日,调查小组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庭审

法官被绑窗户上

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14.3摄氏度。

公诉机关公诉称: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羁押于广西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的在押人员黎朝阳不遵守监管规定,时任管教民警王万安、周耀弟(另案处理),指使该所留守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用布条绕黎朝阳的腰腹部位捆绑后,又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支上,黎朝阳被捆绑固定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14.3摄氏度。次日8时30分,同监所的在押人员发现黎朝阳昏迷后,报告了管教民警。黎朝阳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看守所隐瞒真相

威胁不能乱讲,统一口径讲黎朝阳躺在铺上已经昏迷。

庭审中,王万安和盘定龙承认在黎朝阳死后,威胁大家不能乱讲,统一口径讲黎朝阳是躺在铺上昏迷的。但王万安辩称,这是盘定龙交代民警这样做的。盘定龙则辩解:“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看守所来说,不光彩,所以找了借口。”

公诉人员认为,黎朝阳死亡后,兴安县检察院、桂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盘定龙未如实报告捆绑黎朝阳的真实情况。为隐瞒真相,还分别找王万安、周耀弟等人谈话统一口径,并安排值班民警周耀弟、王万安分别找参与捆绑的留所服刑罪犯和14监舍的在押人员谈话,统一口径讲黎朝阳躺在铺上已经昏迷。

盘定龙和王万安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导致桂林市政法委的两次调查结论是:黎朝阳在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虐待的情况。

黎朝阳真正死因

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对其死亡存在辅助作用。

尸体检验报告认定:1。被害人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2。死亡时间在最后一次进餐后2小时左右,距第一次尸体检验开始时约4—6小时。

公诉人对尸检报告作出了通俗的解释:被害人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监所通风窗的铁支上长达15个小时,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长时间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冷气温,也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王万安的辩护人提出质疑,他说,死者在两个小时前还进食,说明当事人的身体是可以活动的,说明体位并没有完全受到限制。他认为死者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公诉人回应说,被害人的手可以活动,但却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这在医学上已属于体位受限的范畴。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是在睡眠状态下死亡,故排除此种说法。

■回放

2007年3月23日,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桂林市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3月26日,黎朝阳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转出,转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4月2日,黎朝阳突然死于兴安县看守所内,身体有多处伤痕和淤青。

4月21日,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披露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事件。

4月29日,桂林市黎朝阳事件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称黎朝阳系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黎朝阳死因病理检验。鉴定认为,黎朝阳之死“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2008年5月30日,死刑犯黄于新在行刑前,突然向法官提出了揭发检举立功的请求。随即交代黎朝阳死亡的真实经过。

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黎朝阳案。

8月11日,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民警王万安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