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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法院 气死人 法律不会睁眼闭眼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6-13 20:04:3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江苏泗洪法院对一起十年前因邻里吵架而“气死人”的官司作出判决,以被告毛小平赔偿原告吴尚因华莹兰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5286.10元。
简介:
泗洪法院 气死人 法律不会睁眼闭眼

日前,江苏泗洪法院对一起十年前因邻里吵架而“气死人”的官司作出判决,以被告毛小平赔偿原告吴尚因华莹兰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5286.10元。



  收购鲜鱼发生纠纷

  现年62岁的吴尚住在泗洪县太平镇,和毛小平是邻居,由于地处洪泽湖畔,他们都在做水产品生意。吴尚之子吴兵听到有人说,毛小平曾在一些地方讲自己做生意不公道,有时会扣称,1997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吴兵在毛小平家门口要向毛小平讨说法,双方话不投机,没讲几句就发展到吵骂,吴兵骂了毛小平后就回家了,毛小平被骂后也不示弱,随之赶到吴家,与吴兵及其母亲华莹兰发生争吵,毛小平即与华莹兰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时年50岁的华莹兰当然不是20多岁的毛小平的对手,毛小平先后两次将华莹兰摔倒并按在身下,华莹兰咬了被告毛小平左臂一口,后双方被人拉开。

  一场互殴闹出了人命

  毛小平与华莹兰打架被人拉开后,此事本该了结了,就在当晚11时许,华莹兰在家中突然倒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吴尚见状,已失去理智,他不是将华莹兰送医院去救治,而是将华莹兰背到毛小平家。后经人劝说让华莹兰到村医疗室,村医诊断后无法治疗,随即送往镇卫生院,未及抢救华莹兰已死亡。经法医检查,华莹兰头面部及双上肢、右舌尖、头顶部皮下共八处损伤,但未发现致命损伤。后泗洪公安局又提取华莹兰脑组织送省城公安机关进行病理检验,结论为:符合缺氧引起的脑组织改变。江苏省公安厅高级法医师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华莹兰系争吵厮打情绪激昂导致疾病发作死亡。吴尚家人对上述结论一直不服。2005年11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华莹兰的死,不构成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十年“命案”法院了断

  吴尚家人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于2006年10 月25日诉讼到泗洪法院,要求毛小平及其丈夫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计15.27万元。法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原告吴尚之子吴兵在被告毛小平家门口因买鱼之事与被告毛小平发生口角,吴兵骂了被告毛小平后回家,被告毛小平随之赶到,与吴兵及其母亲华莹兰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后被人拉开。当晚11时左右,华莹兰在家中突然倒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不治而亡。司法鉴定机构及警方先后作出结论,华莹兰系争吵厮打情绪激昂导致疾病发作死亡。原告吴尚的询问笔录还证实华莹兰以前有低血糖病、并有晕倒在地的病史。法医对华莹兰死亡的分析意见、警方的侦查小结,能够证实华莹兰身上虽有伤,但这些伤都属轻微伤,无致命伤。同时证实华莹兰的死因以自身疾病为主体,吵打只是诱发因素。有关证人证实毛小平的丈夫马某与华莹兰无吵打事实。且能证实被告毛小平与华莹兰发生厮打后,双方经其调解,华莹兰同意带被告毛小平去看伤。

  法院经审理并对有关证据分析后认为:被告毛小平因琐事与原告之妻华莹兰发生厮打,致华莹兰全身八处受伤,几小时后其在家突然倒地,在送到镇生院后,未及抢救死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但华莹兰的死亡并非上述八处伤所致,而是因争吵厮打引起其情绪激昂导致疾病发作所致。此后果的发生,死者华莹兰病体为主因,被告毛小平与其争吵厮打为诱因。因此,对华莹兰的死亡后果,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毛小平应承担次要责任(30%)。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95080元、丧葬费3000元,未超过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华莹兰死亡时,被抚养人2人合计为12年2个月。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每年2308元计算,未超过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4040.3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有关规定酌情考虑,以10000元为宜。

综上,原告的损失应为117620.33元。按照责任划分,被告毛小平应赔偿原告损失35286.1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泗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小平赔偿原告吴尚因华莹兰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5286.10元。吴尚对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5564元由原告吴尚负担4000元,被告毛小平负担1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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