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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9-07-24 22:47:39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4-7-28 15:9:45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

此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

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

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

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

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

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组织、 利用封建迷信、 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