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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9-07-25 22:14:50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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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解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本报记者 吴坤

  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表明,现有的陪审员41%由法院自行任命,28%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陪审员很少。

  为规范陪审员产生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者本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其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目的是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监督法官依法审判。基于上述考虑,本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在保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他们参与审理的一审案件包括: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陪审的案件。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总体上文化程度比较高。为确保陪审员素质,本决定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情况,结合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

  目前,我国在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少数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体现程序公正,这一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培训陪审员

  为提高陪审员素质,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目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法院负责。考虑到陪审工作广义上属司法行政事务范畴,但又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司法行政事务,同时考虑到不对司法机关现有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做出较大变更,增强工作实效,决定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进行培训。

  陪审员可以得到补助

  决定规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陪审员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参加审判活动而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还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决定还规定政府财政应保障此项工作的开支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