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时间: | 2009-07-25 22:25:51 | 点击次数: | 0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8月31日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8月3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