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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杏花法院 央视女记者受贿疑云散开

 2009年08月05日07:20 三秦都市报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 “央视女记者被检察院带走”一事,昨天上午尘埃落定。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央视女记者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李敏的代理律师透露,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多家媒体20多个记者,欲旁听该案时遭到拒绝。

  庭审

  一审认定李敏受贿3.7万元

  昨日8点2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敏被法警从看守所押入法院候审。她下车时,记者看到其中等个头,留着齐耳短发,穿着看守所的服装,由于低着头记者看不清她的面部表情。

  在杏花岭法院法一楼办公室,记者见到了李敏的父亲和她的两个叔父,他们是从山东老家赶来和律师一道参加女儿的庭审判决的,他们的表情看上去非常疲惫。

  上午9点整,庭审准时开始。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2万元,而是3.7万元。检察机关公诉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公诉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价值22万元的轿车没有被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某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
杏花法院 央视女记者受贿疑云散开
本案提示
       。“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只要是中国公民就可参加旁听,法院却拒绝记者,不知杏花岭区法院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记者的质问,法院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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