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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用人单位获胜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15 19:45:2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广州一保安在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雇主辞退。该保安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昨日宣判令用人单位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简介:
广州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用人单位获胜

2009-08-15 05:27:47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核心提示:广州一保安在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雇主辞退。该保安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昨日宣判令用人单位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广州日报8月15日报道 保安小彭在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被辞退。小彭将东家告上了法庭。昨日,越秀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去年5月12日,小彭入职广州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在广州动物园海洋馆任保安,试用期考核合格。谁知到了6月27日,公司以其为乙肝携带者不符合单位规定为由,决定辞退他。

小彭认为,公司的所有工种都不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因此公司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的辞退行为侵害了小彭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

听判后,被告公司态度坚决地表示要上诉,而小彭则泣不成声,他说,因为身体原因,他被许多公司辞退,到底有多少家连他自己都记不清了。

庭审焦点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此,公司辞退小彭只是按规定行事。

法院: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海洋馆保安直接为公众服务,小彭不符合上岗条件。

法院:保安工作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越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