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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嫖娼状告公安局 二审败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25 09:01:2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大学教授朱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4日,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简介:
教授嫖娼状告公安局 二审败诉

2009-08-24 09:31:24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大学教授朱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4日,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网8月24日报道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大学教授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朱某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判决。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56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房间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经举报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查获。该局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朱某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与该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该女子并非职业娼妓,自己也从未有过嫖娼经历,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所称“一夜情”并非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朱某与该女子此前并不相识,二人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观方面,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该女子(已另案处理)亦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关于其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适当的。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