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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医院 孕妇李丽云突然死亡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25 17:33:1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赶到北京,情绪激动,大声质问医生:“你们怎么不在她进医院的时候就问问她父母的电话啊?!你们怎么能相信一个外人啊?他说他们结婚了,你们为何不让他出示结婚证呀?!”
简介:
朝阳医院  孕妇李丽云突然死亡

时间:2009-07-17  新闻来源:方圆法治
作者:张羽


  ——孕妇李丽云死亡案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孕妇李丽云因患感冒、畏寒、咳嗽等症状,在肖志军的陪同下走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医院在接诊后,将其转到妇产科进行医治,并提出要对李丽云进行破腹产手术。而陪同李丽云的肖志军号称系其丈夫(后查明,两人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婚姻关系),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当天下午七点半左右,李丽云死亡。

  11月23日,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赶到北京,情绪激动,大声质问医生:“你们怎么不在她进医院的时候就问问她父母的电话啊?!你们怎么能相信一个外人啊?他说他们结婚了,你们为何不让他出示结婚证呀?!”并且对陌生的“女婿”进行追打。李小娥在事后对记者声称:她从来不知道女儿怀孕了,还以为她在北京上学。

  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对外通报: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危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此外,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2008年1月24日,在寻求行政途径解决未果的情形下,李小娥夫妇委托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王良斌律师提起诉讼。

  一尸两命,无论如何是个悲剧。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讨论热潮。主要集中于声讨“冷血丈夫”肖志军和手术签字同意制度。

  然而2009年4月,因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曝光,人们开始关注:这起悲剧中,医院的诊疗到底有没有过错?

  7月17日,大雨如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这是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原被告双方第三次对簿公堂。而此时,距离案件的发生时间2007年11月21日,已经过去了一年半。

  她的父母亲起诉了

  2008年1月,因为“李丽云死亡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件,记者曾采访过王良斌律师。其时距离案件发生不足两月,媒体报道的热潮还未退去,王良斌只丢给记者一句:“这里面说不得的猫腻还多着呢,你们知道吗?”但所谓的猫腻是指什么,王良斌未曾向记者透露。

  同月24日,李丽云之母李小娥委托王良斌,一纸诉状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告上法庭,同时将肖志军作为第二被告。

  起诉书列出了原告方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过程中存在的八项明显过失:1、客观病历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科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2、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受害人进行剖宫产手术;3、没有向受害人和原告履行术前告知义务;4、参加诊疗、急救的部分医生、护士资质存在严重瑕疵;5、治疗、急救地点不合常规,急救措施不当;6、手术前准备工作长达4个小时,病人三九寒天一丝不挂;7、违反法定义务拖延治疗;8、住院病历疑事发后遭涂改、伪造、隐匿。

  李小娥起诉之后,朝阳法院很快予以立案,并于2008年2月29日在该院的第26法庭进行了开庭谈话。依据律师王良斌在其律所网站上公布的谈话笔录,李小娥夫妇和原告方的两位律师、被告方的两位律师出席了这次会议。

  而此时的肖志军,已经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当然也未能出庭。于是,原告方撤回了对肖志军的诉讼请求。这场诉讼双方就演变为单一的李小娥夫妇与朝阳医院。

  这次开庭谈话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了尸检问题。朝阳医院方面声称,其就尸检问题曾先后4次向原告及肖志军提出,但都被拒绝了。可是李丽云之父李旭光坚定地声称:“医院就尸检问题从未与我们沟通过,他们与肖志军沟通与我们无关,而且肖志军也没有权利决定。”原告方同时提出了要求对尸体进行法医学检查的事项:包括确定死亡原因,胎儿是否足月,具体孕期,被告是否对原告使用过催产药物,腹内有无有毒、有害物质。

  谈话结束时,法庭确认:朝阳医院与李丽云存在医患关系,2007年11月21日19:25李丽云临床死亡;因法庭调查的开展也需基于尸检的情况,该案中止审理。

  鉴定结果起风云

  2008年5月5日,李旭光夫妇到朝阳法院,领回了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李丽云《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即尸检报告。

  报告的出炉让这起事件暂时平静下来,并逐渐淡出了公众视野,很多门户网站的专题报道都停止了更新。然而风云突变,一则《谁杀死了李丽云》的报道援引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指出,李丽云怀孕只有36周,朝阳医院却说是42周的“孕足月”。这篇报道的潜台词是:朝阳医院诊疗错误。此前媒体报道中一直出现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的名称遭到质疑。

  本刊记者查看了这份鉴定结论,其鉴定结果为:1、李丽云妊娠晚期患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3、李丽云体内未检出毒鼠强毒物成分。

  这份鉴定的微妙之处在于,没有说明医院的诊疗措施是否与李丽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为此,李小娥夫妇提出了补充鉴定的申请:要求鉴定院方对李丽云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腹中胎儿死亡的时间和原因。他们还同时提出要求鉴定机构到庭接受质询。

  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到朝阳区法院第27法庭参加了开庭。因为双方对鉴定机构有争议,医院方要求由朝阳区医学会做鉴定,而原告方坚决反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以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

  2009年4月,这份难产的鉴定报告再次出炉。28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到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召开了听证会笔录。在改天的陈述词中,王良斌如此陈述:“被申请人故意夸大李丽云病情,没有做任何辅助性检查就诊断其患有重症肺炎、心力衰竭、妊娠高血压、孕足月等,匆忙决定实施破腹产术生孩子。在进行破腹产准备工作中脱去患者衣服长达数小时,致使患者病情恶化。”

  2009年7月17日,记者在庭审结束后查看了这份鉴定结果,其上写明:“患者李丽云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急、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极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等因素对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北京朝阳医院存在不足与李丽云最终预后(死亡)无因果关系。”

  第三次开庭:突然多出来的代理人

  7月17日,朝阳法院门外,一如想象,媒体蜂拥而至。第三法庭内,从八点钟起就开始陆续有记者走进来准备旁听。

  原定的开庭时间是九点钟,然而直到9∶05分,记者才看到一行人吵吵闹闹地走进了法庭。还没有在原告席上坐定,只见李小娥、李旭东夫妇正在和王良斌交涉。王良斌的语调突然高了起来:“本来定了我和陈晓兰出庭,怎么又多了一个人?”“如果有人胡说八道,影响了案子,谁承担责任?”

  记者发现,此前从未见过的一张陌生面孔此刻已经坐在了原告席上,等待交涉的结果。原来,这名自称“黄医生”的人,系来自广西的一名律师,以前有过从医经验。李丽云案发生以后,他通过网络发表了许多对案情的猜测和评论,引起了李小娥夫妇的注意,进而连上了线。此次,受李旭光之托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席庭审。

  而王良斌在当日早上才刚刚知道这个消息。在他看来,这种临阵换将的情形必将打乱辩护的战略设计。庭审结束后,他在接受听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委屈:“都要开庭了,当事人还不信任你,当时真想一走了之。何况这起案件已经一年多了,我是出于公益的目的才代理的。”

  据黄医生本人介绍,其接触这起案件也确实才不过二十余天,“可是看了病历之后,我的猜测是跟实际情况相符的”。他向记者解释。

  还没有开庭,原告方自己已经乱了阵脚。书记员不得已出面调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名当事人最多有两名诉讼代理人,而此时原告方的代理人数显然已经超出了规定。王良斌随后表示:“我拒绝接受李旭光的代理,只接受李小娥的代理。”而黄医生,也改为只接受李旭光的代理。

  9∶17,审判长陈闯终于宣布案件开庭。

  索赔121万余元

   庭审开始后,王良斌代表原告方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将对被告方的索赔金额确定为人民币1218416.75元。其中包括丧葬费1万元、鉴定费12600元、交通住宿误工费398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39780元,以及原告方认为被申请人恶意侵权并坐视申请人损失扩大给申请人造成的精神损失人民币70万元。

  王良斌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没有新的变动。

  而黄医生,则按照接诊李丽云的医生的顺序,给出了理由。呼吸科接诊的杨医生,没有履行急救职责,没有进行心脏听诊,对李丽云呼吸困难给予急救;妇产科的李医生隐瞒了怀孕36周的事实,并且给李丽云做了不必要的检查,加剧了李丽云的病情恶化;妇产科的另一名李姓医生的医疗错误是把李丽云怀孕36周认定为怀孕42周,把重症肺炎降低为一般的心肺感染,还对心力衰竭产生怀疑并注射了两瓶生理盐水;随后麻醉科的曹医生明知李丽云病史不清,李丽云意识模糊,还立即通知麻醉;另一名王姓医生给李丽云进行气管插管时没有麻醉,造成李丽云迷走神经兴奋,心动过缓。

  由于原告一方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质证阶段,双方围绕朝阳医院提出的、由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

  王良斌质疑说,参与鉴定的两名专家系医院工作人员,不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应该回避,所以鉴定结论应不予认定。而且他抓住了中天鉴定中对李小娥一方有利的——朝阳医院对李丽云进行气管插管救治晚了一个小时,认为这导致了李丽云的死亡。

  关于鉴定内容的具体争议,法庭提出应着重于三方面:一是朝阳医院方面提供的门诊病历没有李丽云的名字,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二是鉴定结论中认为朝阳医院没有进行动脉血气分析存在不足,是否影响诊疗结果;三,对李丽云气管插管晚了约有一个小时,是否影响抢救效果。

  而法庭当庭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回函表明:上述三项尽管对诊疗结果有影响,但并不足以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时候,黄医生突然抛弃了王良斌的观点。他提出:“气管插管根本就不是晚不晚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用进行这项措施。”“让李丽云坐一会儿就好了!”“李丽云的病一点也不重,任何一个医生都能治。中天鉴定书中的第二条对“危重值”的判断高达+35,而实际上是在0-9之间。”

  一个认为是救治错误,一个认为是根本不需要救治。原告方自己的观点针锋相对,法官不得不要求他们给出一个统一的辩护意见。原告席上五人互相商量了几句,然后告诉法官:“我们各辩各的。”

  李小娥的另一名代理人陈晓兰(上海某医院医生)在庭审结束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京西分院的设备太差,如果有高频呼吸机早就没事了。我装成病人去那里看过,号称三甲医院,实际上根本就达不到标准。”

  王良斌和陈晓兰提出的另一个辩论理由则引起了全场轰动。朝阳医院方面在病历中提供了一份李丽云的心电图,她提出“有专家证实根据心电图认为,病人的心跳应在167左右,而同时段的病历显示李丽云的脉搏始终在140左右。”据此,她指责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明。但朝阳医院并未对这个指责作出回应。

  大量的医学名词,从陈晓兰、黄医生等人嘴里蹦出来。面对原告方的咄咄逼人,朝阳医院方在更多时候则显得神清气稳。中天的鉴定结论,显然对被告朝阳医院来说是有利的,医院也表示接受大多数鉴定结论。并且举证卫生局的相关鉴定结果指出其医院中参与抢救的31名医护人员全部具备相关资质。

  庭审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

  依然没有司法答案

   11∶40,第二轮辩论开始。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各还有五分钟来最后陈述一下己方的观点。

  朝阳医院坚持认为:“这个患者入院进行治疗,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中受到严重干扰,患者及其关系人不配合,医院也想对其进行一些诊疗措施,但是患者及其关系人拒绝,我们在门诊时就给患者开了化验单据,但是患者不去做。”

  此时,整个庭审过程中一直表情漠然、看上去很冷静的李小娥突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痛哭不止。她拍案而起,并且越说越激动:“肖志军不配合是对的,我们看的是呼吸科不是产科,而且明显写的是36周,为什么让她生小孩。医生把李丽云压平就是错误的。”

  下面一片哗然,一个记者悄悄说:“肖志军不是千夫所指的罪人吗?李小娥不是还打过他,怎么突然成了正面人物了?”

  然而,作为重要认证的肖志军却没有出庭。法庭方面解释,出庭通知已经送达,但肖志军的父母称他离开家后已经一年多没有消息。

  结案陈词阶段,朝阳医院方面宣读了一封信,除了一如既往的表示己方尽职、尽责地对李丽云尽到了抢救义务。并表示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愿意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帮助李小娥夫妇10万元人民币,希望法院进行调解。

  王良斌和黄医生先后表示了同意。然而李小娥不干了,痛斥“你们以前也说调解,态度那么傲慢,还敢欺骗法院”。以至于法官不得不进行阻止,劝说“以前的事情就先不要提了,现在院方愿意调解,你们认为怎么样?”

  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则希望征求法院的意见,但在法庭表示调解更好的情况下他仍然也不愿意吐出“愿意”两个字。庭上再次陷入混乱。

  僵持中,法官只得宣布暂时休庭。至此,李丽云死亡案,依然没有得出司法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