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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提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5 06:54:0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简介:
最高检上提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

2009-09-04 21:05:21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最高检日前下发文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该文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