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香洲法院 珠海市医院补偿8000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5 22:02:27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8年2月24日,于小姐因 “渐进性痛经3年余”在该医院门诊保守治疗无效,以 “子宫腺肌症”收入住院拟手术治疗。2月27日行腹腔镜下次子宫切除术。一个星期后,于小姐办理出院手续。
简介:
香洲法院  珠海市医院补偿8000元 

来源:珠江晚报

中广网珠海8月19日消息 于小姐在某医院做腹腔镜手术后引发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于小姐遂诉至法院,请求医院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万多元。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补偿于小姐8000元。



  2008年2月24日,于小姐因 “渐进性痛经3年余”在该医院门诊保守治疗无效,以 “子宫腺肌症”收入住院拟手术治疗。2月27日行腹腔镜下次子宫切除术。一个星期后,于小姐办理出院手续。

  3月14日,于小姐右腿疼痛加重到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超声提示“右侧大隐静脉血栓形成;右股总静脉瓣功能不全”。当日,于小姐即回被告医院就医,被告医院邀请珠海市人民医院血液科、介入科会诊,随即转入珠海市人民医院进行 “右下肢静脉造影加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恢复情况尚好。


  于小姐认为,造成自己血栓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医院出现医疗过错,所以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经该医院委托,珠海市医学会对本案的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未发现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纠纷由医疗行为而引发,系特殊侵权范畴的案件。本案中,珠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双方均不持异议,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该鉴定证明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其不存在医疗过错。

  因此,被告医院在上述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具备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无需对于小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医院存在对患者出现右腿痛症状后观察欠详,未能及时安排彩超检查,跟踪病情变化的情况,结合于小姐实际损害情况,酌定由医院向于小姐补偿8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