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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附属一院 冬冷的季节天寒地冻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7:18:5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违法添写病历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胜诉。
简介:
大连附属一院 冬冷的季节天寒地冻

2009年7月10日下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晓辉等诉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违法添写病历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胜诉。

西岗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权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医院添写病历的事实: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孙晓辉的申请,委托大连市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病志中‘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内‘死亡’二字是否后添写的进行鉴定,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作出大恒物鉴[2008]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来检验的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

判决书还认定了原告孙晓辉以被告对病历资料进行了篡改、伪造为由,不同意依据现有病志进行鉴定的事实。 


判决书据此认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举病历资料、提供教科书、医学文献和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其中病历资料作为记载治疗过程的载体,是解决纠纷、进行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失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被告应当提举能够达到鉴定标准的病历资料。本案中,被告虽向本院提举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及鉴定申请,但其提举的病历资料中因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写了‘死亡’致使原告不同意依据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故应当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被告提出‘死亡’是对患者交待后添写的,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损失150495元。一审诉讼费合计10440元全部由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


2007年8月6日下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孙晓辉等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手术致死头部外伤者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证据被原告提出了异议,并被原告指称违法篡改添加。

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指出:从之前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可以明显看出,在医院术前告知的风险中,“死亡”二字笔迹与其他字迹不同,色泽和笔画粗细有明显区别。宋中清律师提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提供《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原件。法官认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提交《手术知情同意书》原件给原告方质证。宋中清律师阅看原件后增加质证意见认为“死亡”二字的笔画没有“中空”的情况,与《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其他字迹普遍有笔画“中空”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宋中清律师进一步向法官阐明:从病历原件已经足以看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违法篡改添加了客观内容,原告方认为没有必要对此鉴定。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鉴定,原告将随时提出鉴定申请。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代理人认为该“死亡”二字与《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其他告知内容文字为同一医生书写。宋中清律师反驳指出原告方没有就是否同一人书写提出意见,只是就书写时间(是否一次完成)和书写使用的是否同一支笔提出异议。

在此后的交换证据意见中,针对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代理人提出的“保留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权利”,宋中清律师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对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本案已经不再赋予通过申请医学鉴定来完成举证义务的实质权利。所以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利只是一厢情愿的。

  在针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意见中,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律师辩称《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了手术可能造成缺血,说明已经将大出血的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其亲属。宋中清律师指出:原告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基于对医疗过失侵权的认知。如果被告术前意识到要有大出血的情况发生,而又不足量备血,则本案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就可能是故意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