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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历 患者鉴定风雨飘摇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8:10:3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因防治所不能提供患者当时的病历,法院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两次诉讼,患者共获赔偿15万余元。
简介:
丢失病历  患者鉴定风雨飘摇 

记者:张家民 来源: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 肺结核患者按防治所处方在家输液,出现药物性肝损害和泌尿系统感染等病症。因防治所不能提供患者当时的病历,法院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两次诉讼,患者共获赔偿15万余元。

  2004年12月,李某到本地结核防治所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肺结核。在防治所住院治疗29天后要求出院,李某按防治所处方在家继续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发热和过敏性皮疹。

  在市内医院,李某被诊断为:肺结核、药物性肝损害、重症肝炎、肺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电解质紊乱。经治疗,李某病情好转后于2005年5月出院。李某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为了解在防治所的用药情况以便进行治疗,其亲属多次找防治所要求复印病历。但防治所却告知病历已丢失,并出具了病历丢失的证明。

  同年9月,李某起诉防治所。在受理此案后,防治所又称李某的病历已找到,并向法院提交了该病历的复印件。法院依防治所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医患双方对原始病历的真伪存在争议,未被受理。

  一审法院于2006年5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防治所因其管理疏漏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失,不能证实其针对患者李某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且不能证实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与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防治所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防治所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此后,李某继续治疗,并产生了一些费用。李某又一次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令防治所赔偿其各项损失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