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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法院 妙龄女子手术后起诉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8:12:5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今年24岁的蒋小姐是成都高新区人,因患先天性髋脱位,左腿下肢比右腿短8厘米。2006年7月,蒋小姐到犀浦某私营医院治疗。由于当年7月、9月做了两次手术后,蒋小姐相继发生髋关节脱位——
简介:
郫县法院  妙龄女子手术后起诉
 
作者:郫法 董馨 来源:成都商报 


左腿下肢比右腿短8厘米,正值妙龄的蒋小姐到犀浦一家私营医院进行手术。然而,由于院方在翻修手术中违反了诊疗常规,导致前后进行了4次手术,时隔3年伤口也无法愈合。蒋小姐将医院业主李某告上法院,索赔21万余元。昨日,郫县法院判决医院赔付给蒋小姐10万余元。



今年24岁的蒋小姐是成都高新区人,因患先天性髋脱位,左腿下肢比右腿短8厘米。2006年7月,蒋小姐到犀浦某私营医院治疗。由于当年7月、9月做了两次手术后,蒋小姐相继发生髋关节脱位、臼杯脱位等严重情形,医院又于次年1月和去年1月进行了两次手术。“手术后,我病情进一步恶化,至今伤口未愈合,还出现大量积液等情形,根本无法正常行动。”蒋小姐说这给自己的学业和就业都带来影响。目前,由于病情加重急需钱治疗,蒋小姐将医院的业主李某告上法院,索赔21万余元。

法院调查发现,该私营医院先后4次对蒋小姐进行手术。成都医学会于去年11月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据医方称本例手术系全国首例,属新技术开展,但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同时,认定医方先后两次行人工关节翻修手术,都是在未明确是否存在深部感染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诊疗常规,是导致目前伤口经久不愈、左髋功能部分障碍的主要原因。鉴定结论为,该医疗事故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逐项核算及认定,蒋小姐在此次医疗事故中的损失被确定为12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余元。李某应承担其中90%,即11万余元,剩余10%则由蒋小姐自行承担。扣除已经查明先行赔付的4000元,法院最后判决李某赔付10万余元。

郫法 本报记者 董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