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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赔偿36万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8:24:0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1987年6月9日,俞某骑自行车与他人相撞后被阿拉善左旗运输公司客车碾压致伤,当天转送至当时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1987年9月5日出院。第二年4月,俞某经尿道修复手术未获成功。
简介:
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赔偿36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网

宁夏日报讯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刘媛)经自治区高院再审,日前,法院依法驳回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俞某向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索赔386.9万多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因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附属医院被判赔偿伤患36万余元

  1987年6月9日,俞某骑自行车与他人相撞后被阿拉善左旗运输公司客车碾压致伤,当天转送至当时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1987年9月5日出院。第二年4月,俞某经尿道修复手术未获成功。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伤情为一级伤残(全残)。

  2003年1月,俞某向银川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经鉴定,银川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认定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11月4日,宁夏医学会再次鉴定认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4年3月,俞某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附属医院赔偿其95万多元。中院审理认为,经两级医学会鉴定附属医院医疗护理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故裁定驳回俞某起诉。俞某不服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俞某申请对医疗事故重新鉴定,高院予以准许,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后,认为,附属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行为与俞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该鉴定,宁夏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撤销银川中院判决,改判附属医院赔偿俞某各项损失36.7万多元。俞某以赔偿太低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宁夏高级法院再审认为,附属医院医疗护理行为是导致俞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并非唯一因素和直接原因,造成俞某一级伤残(全残)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故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