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潥水县法院成功调解:手术钻头遗留体内案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8:27:2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高淳县薛城医院派出医疗人员到石湫卫生院给陈某进行手术。手术中,由于医疗人员处理不慎,意外将手术钻头遗留在陈某的肢体内,致使陈某病情加重。
简介:
潥水县法院成功调解:手术钻头遗留体内案
 
记者:卞红绢 记者 殷学兵 来源:南京报业网 



近日,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

2007年3月,陈某因骑车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胫腓骨中段骨折,遂到溧水县石湫卫生院治疗。高淳县薛城医院派出医疗人员到石湫卫生院给陈某进行手术。手术中,由于医疗人员处理不慎,意外将手术钻头遗留在陈某的肢体内,致使陈某病情加重。

后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右胫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八级伤残。陈某将溧水县石湫卫生院和高淳县薛城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

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教育工作,溧水县石湫卫生院和高淳县薛城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陈某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