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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法院 罪犯胁迫初中生献血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8:47:0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祁某、周某伙同潘某等人先后3次胁迫14名未成年人前往武南镇某血站“献血”,有9人体检合格后“献血”,几次所得的营养费1170元被他们掠走挥霍。
简介:
凉州法院 罪犯胁迫初中生献血

来源:兰州晨报

据兰州晨报报道 凉州区5名农村青年为了筹措上网费,竟然挟持中学生,强迫他们编造年龄欺骗血站“献血”,将血站给予献血者的微薄营养费掠走挥霍。自2008年8月至10月,他们共胁迫9名初中生“献血”为他们“挣钱”。3月26日,凉州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4恶徒一审各领其刑。

  “失踪”学生牵出大案

  2008年10月29日早晨,凉州区高坝中学的值周老师在检查时发现,有3名初中二年级、年龄只有14岁的学生没有按时上课,老师随即打电话询问这些没有按时到校学生的家长,奇怪的是,这些学生的家长均回答:“孩子早就去了学校”。

  当日下午,这几名学生面带疲倦回到了学校,经值周老师详细询问,3个孩子才道出实情:原来,他们在上学途中被几个大孩子“劫持”到凉州区武南镇某单采血浆站(下简称血站)“献血”!据受害人小明(化名)回忆:“我们在上学的路上碰到了高某等人拦截,高说带我们去武南玩,我们说不去,高某等亮出砍刀威胁说,不去让你们试一试,我们没办法就跟着他们来到血站,进门时他们说让我们把出生年说成1990年,我们只能照办,被抽了血,营养费都被他们拿走了。”

  事关重大,高坝中学立刻向凉州公安分局高坝派出所报了案。

  从“献血”到胁迫别人“献血”

  在凉州警方的严密布控下,2008年10月31日,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同年12月9日,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凉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潘某批捕在逃。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祁某、周某均为凉州区人,年龄在20岁至21岁之间,均为初中毕业后因厌学而流向社会的无业青年。

  据李某交代,自己初中毕业后的大部分日子是在网吧和招待所里度过的,有一次自己也曾被一帮别有用心的大男孩盯上,强行将他带到武南镇某血站“献血”,所得的“营养费”被他们一起挥霍掉了。2008年8月8日,李某因抢劫被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从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8月28日止。本案发生时李某仍在考验期;而高某、祁某、周某等此前均到血站去“献血”,因此,他们把“献血”当成了生活的一条财路。

  2008年8月30日,高某等5人在城区大众市场附近利用威胁等手段胁迫3名初中生到武南镇某血站“献血”。所得260元营养费被高某等据为己有并全部挥霍。5人从此一发不可收,走上胁迫未成年人“献血”的邪恶道路。

  被判4到6年有期徒刑

  3月26日早晨,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调查,2008年8月30日至同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祁某、周某伙同潘某等人先后3次胁迫14名未成年人前往武南镇某血站“献血”,有9人体检合格后“献血”,几次所得的营养费1170元被他们掠走挥霍。

  这起建国以来武威首起强迫他人“献血”案在凉州区法院的庭审共持续了5个小时,法庭经合议,当庭作出判决,一审以“强迫他人卖血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鉴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又重复犯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判处祁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