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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法院 产妇死亡是人生悲剧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9:44:5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简介:
怀远县法院 产妇死亡是人生悲剧

记者:刘文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某卫生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9时15分张扬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张扬于10时20分死亡。

张扬的父母、丈夫和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以怀远县某卫生院为被告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向法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死者张扬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卫生院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卫生院在对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