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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妇婴医院 鲜花没有预期开放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09:48:2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产妇莫某怀孕27周时开始到广州市妇婴医院作定期产检,先后进行了1次初检及7次复检,其间妇婴医院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2005年11月28日、2005年12月22日对莫某进行超声检查。
简介:
广州市妇婴医院 鲜花没有预期开放

记者:杨大正 穗法宣 来源:南方报网

本报讯 (记者/杨大正 通讯员/穗法宣)医院的产检报告称是健康儿,可生下来的婴儿却是肢体残疾。父母因此状告医院,要求医院退还检查费用,还要承担冯某某的终身护理费、安装假手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80多万元。近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医院须对自己不当的产检报告负责,赔偿残疾儿父母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事情追溯至2005年,产妇莫某怀孕27周时开始到广州市妇婴医院作定期产检,先后进行了1次初检及7次复检,其间妇婴医院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2005年11月28日、2005年12月22日对莫某进行超声检查。妇婴医院的超声诊断报告称,这名胎儿左上臂、前臂、腕和手都是健全的。

喜得贵子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却完全出乎莫某及丈夫的医疗之外。2005年12月,莫某在妇婴医院行剖宫产术,产下儿子冯某某,却发现冯某某被发现左手自前臂以下先天性缺失。冯某某经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其残疾人证,为肢体残疾三级。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莫某怀孕后27周才进行产前检查,错过了最佳检查时间---医学界一般认为,胎儿四肢畸形最佳超声诊断时间为孕周13-14周。晚期妊娠时因受胎儿体位、羊水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是还无法通过超声检查准确诊断出胎儿是否畸形。而且,莫某的胎儿属于先天肢体畸形,并非由妇婴医院的诊疗行为引起。但是,妇婴医院在不能确定胎儿左上肢是否健全的情况下作出胎儿左上肢显示的诊断结论不当,给婴儿父母连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判令妇婴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