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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摩托车外观专利 获赔20万元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6 14:38:15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于1994年3月在中国境内被授予“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五羊-本田公司系该专利在中国的被许可人。
简介:
本田摩托车外观专利  获赔20万元 

作者:胡瑜

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宗申ZS125T-2型摩托车侵犯了本田“小型摩托”的外观设计专利,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及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将生产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上海众邦摩托车销售商行等告上法庭。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宗申ZS125T-2型摩托车侵犯了本田“小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酌定由生产商宗申公司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0万元。
 
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于1994年3月在中国境内被授予“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五羊-本田公司系该专利在中国的被许可人。2003年6月,日本本田公司发现众邦商行销售的宗申ZS125T-2型摩托车的外形与其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别,故认为构成对其专利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共同赔礼道歉并由生产商宗申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宗申产业公司辩称,系争宗申摩托车是由慈溪宗申公司生产,其并非生产厂商,且该摩托车在外观特征上与本田“小型摩托车”有多处差别,普通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淆。

众邦销售商行书面则称,自己不知道宗申摩托存在侵权,其仅仅销售了一辆宗申摩托,现没有继续销售,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摩托车及其发票、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可以证实宗申ZS125T-2型摩托车的生产单位为宗申公司。经比对,系争摩托车的重要部位设计与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近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宗申公司未经日本本田公司许可,在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擅自生产、销售宗申ZS125T-2型摩托车,侵犯了日本本田公司的专利权和五羊-本田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应对两原告予以经济赔偿。众邦商行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