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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 驳回王海成CD碟侵权案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7 11:49:29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等3个单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一案,近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简介:
宁夏高院 驳回王海成CD碟侵权案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宁夏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等3个单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一案,近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成的上诉,维持“不构成侵权”的一审原判。

2005年9月,王海成在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了收录有王洛宾创作、改编的17首歌曲的《经典mp3100首新疆民歌》CD碟。王海成称对这些歌曲拥有合法继承权,随后他将涉案的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初,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这盘CD碟的发行是经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法授权的,并由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支付了相应报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复制光盘之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销售光盘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王海成诉讼侵权的请求。

王海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