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案点评
案情回放
延庆法院  警察看你如何变脸

2009-09-07 17:51:37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核心提示:9月7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反,浙江高院则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 上周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举引发社会公众及法律专家的广泛争议。今天上午,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这意味着,在不同省市的同一种行为,会面临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

延庆法院今天审理的是一起因严重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去年5月26日上午,30岁的郭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庆县湖北路东口时,其车左前轮将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通行的刘女士(35岁)轧伤,经鉴定属重伤。肇事后,郭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鉴定,郭某当时所驾驶车辆载货量为16吨,超出核定载质量(1.365吨)11.7倍,属严重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延庆法院认为,郭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严重超载,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及时报警,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从轻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但是,如果此事发生在浙江,郭某就不会被从轻判处了。按照浙江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的意见,《道路交通安
延庆法院 警察看你如何变脸
本案提示
       延庆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反,浙江高院则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专家点评
深刻思考
社会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