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判例
天涯在线删除:我是姜岩的姐姐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8 19:49:2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简介:
天涯在线删除:我是姜岩的姐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7号
发布时间: 2008-12-18 14:39:27
--------------------------------------------------------------------------------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巷*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到庭参加了诉讼,天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雪映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未参加第二次及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患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2008年1月10日,天涯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以下简称天涯网)中,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该贴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众多网友在跟帖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我施行了“网络暴力”。网友还不断重复地披露我和家人的隐私。天涯公司的行为给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天涯公司辩称: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2007年12月27日)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2007年12月29日)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天涯虚拟社区(www.tianya.cn)是由天涯公司于1999年3月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网的简介中介绍该网站注册用户近2000万。该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起越来越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论坛、大旗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关于此事的评论文章。

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解了吧”、称原告为“贱男”、“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审理中,王菲提出曾于2008年1月10日向天涯网进行投诉,要求删除包括该帖在内的相关信息,但就此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

天涯网于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对此,天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用于记录删除信息的《版主传来的帖子及处理结果备案》表。王菲对该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表示该表不能证明天涯公司没有侵权事实。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另,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被告删除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众所周知,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天涯网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王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屹

肖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