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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张勇 周正军:为杀人邱兴华辩护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1 11:19:3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兴华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
简介:
律师 张勇 周正军:为杀人邱兴华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兴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兴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邱兴华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抢劫罪中,邱兴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庭调查表明,邱兴华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兴华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兴华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兴华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兴华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兴华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兴华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兴华,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兴华,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分析邱兴华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兴华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兴华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

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兴华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兴华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兴华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兴华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兴华"。

辩护人 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勇 周正军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邱兴华案二审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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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2:19 西部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邱兴华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定辩护制度,彰显我国刑诉讼制度中,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对处于被诉地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救济,也是我国司法公正、法制民主及保护公民权利基本理念的制度在指定辩护制度中的体现。律师参与指定案件的辩护工作,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及辩护权,弘扬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公正司法执法理念。

  根据今年lO月31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目起,所有死刑案件都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被告人邱兴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省高院对此察给予高度的重视,指定我们为邱兴华作辩护,辩护人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统一法制标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事关整个司法改革,涉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既然我们是指定的辩护律师,则我们就应该认真履行律师的辩护天职,为被告人做无罪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兴华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没有任何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邱兴华仍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和建议,请二审法院予以参考、采纳。

  一、邱兴华犯罪的成因和动机

  被告人邱兴华是因出于善意而移动铁瓦殿内的石碑与殿内人员发生口角之争,特别是邱兴华陈述其在铁瓦殿内亲眼看见熊万成调戏其妻何冉凤。辩护人认为这一情节是被告人邱兴华犯杀人罪的主要动机。邱兴华的这一犯罪动机辩护人认为可信的,这有被告作案后留下的“古仙地,不浮乱,为者杀”的字迹为证,而这“不淫乱”三个字恰好佐证了邱兴华杀人灭庙的真实动机。也可能是由于受害人熊万成的一时冲动行为使邱兴华将其视为可恨的第三者,而邱兴华又由于其生活的经历而对第三者深恶痛绝,以致将满腔仇恨发泄在熊万成的身上,从而导致酿成了惨案的发生。尽管邱兴华犯罪结果惨不忍睹,令人发指,但这一点毕竟是他杀人的真正原因和动机我们应该给予认定,以了其心愿。

  二、邱兴华在抢劫罪一节中有自首情节

  邱兴华在湖北实施的抢劫犯罪,是因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还不确切掌握湖北发生的抢劫是谁作案的情形下,主动供述了在湖北犯下的抢劫罪。该抢劫罪与已掌握的杀人犯罪属不同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畴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邱兴华抢劫罪一节属自首,建议以此罪比轻处罚。

  三、社会应从邱兴华犯罪中思考的问题

  被告人邱兴华犯罪尽管出于个人和家庭的原因而犯下滔天罪行,但也有社会因素对此案的影响。邱兴华性格孤僻内向,家庭贫困,因频繁搬搬迁居住地与周围环境长期处于对抗状态,这是其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必须警惕心理危机人群因精神失控而导致的恶性犯罪。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一部分贫困人群通过打工、经商等重新建立了与主流社会同步价值观,但也有少数人,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里危机,而精神压抑久了,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

  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但我们社会毕竟还没有一套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在激烈竞争普遍存在的社会里,如果每个人都能有一个安全畅通的倾诉渠道,能赢得一定层面的社会尊重和认同,让精神有健康的寄托,真正成为我们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则社会更显得和谐而温暖。如何预防和减少农村此类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二是要加强农村扶贫帮困的力度,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其次要破除封建迷信,使部分心理危机人群拥有积极健康的人生目标。

  虽然,被告人邱兴华犯了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然而,正常生活在社会的人们也应当用心去关心那些长期过着流浪、漂泊的生活而心理有危机的人群,帮助他们从精神失控的深渊中走出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来。要帮助他们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去观察、分析自己和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摒弃各种封建、愚昧思想的侵袭,提高承受挫折的心理调节能力,与时俱进,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辩护人认为,这是深思邱兴华犯罪的社会因素及形成其心理因素的意义所在,也是担负社会管理职责的人们应该反思并吸取教训的问题。

  四、建议对邱兴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鉴于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及儿女们的一再恳求,以及邱兴华犯杀人罪的前后经过、细节以及抓获归案后的精神状态、言谈举止,我们也认为邱兴华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为此,根据我国刑法十八条之规定,做为辩护律师,在此提出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建议,请二审法院予以郑重考虑,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及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有被害人熊万成过错的因素,有社会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被告人邱兴华在抢劫罪中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结合邱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的全部罪行,可视为有悔罪表现,故建议二审法院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并视其鉴定结论,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和建议请二审法院参考、采纳!

  指定辩护律师: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张桦

  副主任律师 赖杰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