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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审判:网恋少年3次强奸女孩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6 08:44:1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16岁的云南少年吉某认识了一名女子。这名被他称为“姐姐”的女子说,只要吉某专心进娱乐场,帮她物色少女前去莆田做“小姐”,就包他吃、穿和住。岂料,吉某一失足走上歧途,三次犯下强奸罪。
简介:
晋江法院审判:网恋少年3次强奸女孩

2009年09月16日03:3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9月15日 晋江法院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16岁的云南少年吉某认识了一名女子。这名被他称为“姐姐”的女子说,只要吉某专心进娱乐场,帮她物色少女前去莆田做“小姐”,就包他吃、穿和住。岂料,吉某一失足走上歧途,三次犯下强奸罪。

  昨日,站在晋江法院的宣判席上,吉某异常后悔。法院认为,他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犯罪时,吉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决定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半。

  贪图享受 少年走上歧途

  吉某生于一贫苦家庭:父亲病故,母亲改嫁,孤苦伶仃的他小学未毕业就辍学。通过互联网,他认识了一名在晋江陈埭打工的女子,并开始了网恋。今年春节过后,吉某离开云南老家,独自来到晋江,投奔网恋女友。

  起初,吉某也想进厂打工赚钱,希望以后能跟女友过上好日子。可后来他发现,女友竟是一名“小姐”。而且他还发现,厂里的工人不但工资低,且又苦又累,他有点寒心。2月,他参加了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中,吉某认识一名之后被他称为“姐姐”的女子。“姐姐”称,只要帮她介绍女孩到莆田去做“小姐”,吉某的吃、穿和住她全包了。从此,吉某有了新的“生活目标”,天天在陈埭的迪吧转悠,物色对象,并先后认识了“小建”和“小黄毛”(均另案处理)等人。

  迪吧狂欢 3少女进狼窝

  随后不久的一个深夜,吉某和女友在陈埭一旅馆时,“小建”等人带来3个女孩。

  3名女孩,分别是16岁的燕子、14岁的丸子以及小娟(均为化名)。原来,当天晚上,3名女孩结伴到陈埭鹏头村的一家迪吧狂欢,凑巧燕子与“小建”等人相识。随后,大家相约去丸子的前男友“小黄毛”家串门。不想,刚见到“小黄毛”,3名女孩随即被“小建”和“小黄毛”等人控制,并强行带到吉某开的房间。当晚,经殴打威胁,小娟连夜被人接到莆田去。随后,“小建”奸淫了丸子,而吉某强奸了燕子。

  次日,丸子和燕子被“小建”等人带到陈埭一超市购物,准备出发去莆田。危急时刻,丸子谎称在超市看到父亲,需要回避一下,并趁机与燕子逃离超市。两少女的父母知道女儿受辱后,竟担心传扬出去名声不好,并没有报警。不久,小娟的父母赶往莆田,找到女儿并带回老家。

  故地重游 2少女再受辱

  燕子和丸子天性好玩,4月11日晚,两少女再次结伴,到鹏头村的一家迪吧玩。不巧的是,她们再次碰到吉某等人。吉某威胁两少女说,若她们敢离开迪吧,就一人砍一刀。

  随后,两少女被吉某等人带到陈埭岸兜村一出租房,吉某再次强奸了燕子。事后,燕子以买宵夜为由,趁机逃离并报警。而丸子则被吉某带到附近一工厂宿舍,又遭其强奸。次日中午,吉某联系上在莆田的“姐姐”,将丸子带去“上班”。为表彰吉某的“功劳”,“姐姐”帮他支付了欠饭店的300多元和300多元房租,还买了一条裤子和一双皮鞋送给他。

  4月15日深夜,丸子的20多名老乡找到吉某,逼迫他打电话到莆田放人,丸子这才脱离苦海。次日,吉某被扭送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