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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现辉 丁长征: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6 19:44:5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本案中被告所建山门、临时用房等面积之和不会超过2亩,不计算所修道路的面积,被告人所占用土地达不到法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标准。
简介:
律师王现辉 丁长征: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您们好,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的接受本案被告人霍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目睹善良质朴的被告人接受审判,心情格外的酸楚与压抑。辩护人真诚希望合议庭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发地御桦十景度假村位于承德市坝上地区,围场县北部,生活条件相对落后,人们还用最原始的方式生活,交通不便利,以前的道路泥泞不堪,人们进出条得穿着大雨靴,拉东西得用牲畜车,机动车根本无法进出。本案的被告人本着对家乡人民亲切的感情,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招商引资,将泥泞小路铺上一层石料,使老百姓告别了牲畜车,买上了小型机动车。正当老百姓红红火火过日子时,被告人却遭遇牢狱之灾。老百姓不仅质疑: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本案中,被告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犯罪行为。”不难看出,要构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二是占用农用地并改变用途;三是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四是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首先,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御桦十景承包的土地是桦树林村的土地,原有道路是历史上留下来的道路,桦树林村老百姓世世代代在这条路上行走,在没有树林之前,道路就是存在的,并非新开辟的道路。被告人所修道路只是在原有路的基础上进行垫料作业,根本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本案中被告所建山门、临时用房等面积之和不会超过2亩,不计算所修道路的面积,被告人所占用土地达不到法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标准。

再次,在整个修路过程中,当地林业行政部门多次到现场,但并没有对修路、建山门等行为明确警示或者书面处罚。在修山门时工程所使用的脚手架等工具还是是林场作业区借的,水是从林场业区拉过来的,并且修路之前,林场还为加宽道路伐本在树木上作过记号,只是后来因为费用问题,林场没有同意,但并未对修路行为予以制止,可以视为取得了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默许,给被告人就是这样的感觉,后来所修道路垫路工程只剩下30米时,因为林场无条件来要费用,遭到拒绝才到现场。这不应视为一种制止行为,而是一种不能达到目的的报复行为。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御桦十景是招商引资项目,是围场县、御道口乡各级政府政策大力支持下的产物。县委曾组织县里所有局级部门及御道口乡、桦树林村村委会及被告人多次开会进行研究,对被告人招商引资开发行为引导并支持。有县、乡、村领导的引导、支持下,被告才有勇气和信心来开展项目的建设。如果没有县、乡、村的政策和给予的引导、支持御桦十景不可能建设。被告人是本着对政府、对村委会极度信任的状况下才发展的项目。从其主观上讲,从来没有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如果没有县、乡、村的引导、支持,被告人是不可能实施项目开发的,对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讲,思想意识上认为县政府都让做的事,怎么可能违法呢?

本案关键的一点,为了发展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县国土资源局也为被告人出具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出具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文化程度并不太高,一方面是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并多次开会研究,一方面是盖着红彤彤大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人没有理由不去发展旅游项目,没有理由不抛除杂念树立大干事业的决心。县政府的支持及土地证的发放,给了被告人动力。被告人完全相信自己是一种合法的开发行为,一种为民造富的壮举。作为政府部门出具相关土地使用证件给被告人,暂且不论其他,单从被告人角度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手续的合法性,开工建设的合法性。曹艳梅的证言及卷宗中国有土地使用证件,完全可以证实,当时被告确实拿到了合法的手续。政府行为随意性,并不能否认当时开工建设的合法性,因为毕竟是政府行为,一级政府如果批准了即使后来又撤回去了,也不能否认被告人占地的合法性。政府的行为是在特殊的背景上做出的,企图将被告人至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其目的无法得成。否则,政府还何以为政府,政府公信力何在?

招商引资政策的开展,使目前落后的坝上地区人民日子日渐富裕。本案中,单说在历史上就存在道路进行垫料作业,也是被告人为桦树林村老百性做得好事,山区的老百性有了路以后,购买了农机,再也不用担心以前泥泞路况,不能进出的历史已经结束。以前的老照片和现在录像资料对比中,可以发现,道路还是道路,只是比以前进出入更方便,对老百姓发展经济提供了更方便的条件。

三、国家林业局的函复不应作为本案的依据

国家林业局的函复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是否占用林地的法律依据,在原有道路上垫料作业加固路面,与在林地里伐木开辟道路占用林地有质的区别。本案中历史道路占地是村集体所有,道路是集体所有的道路 ,多少年以前道路就存在,是一条农民进出林区的必经道路,不是被告重新修的道路。

四、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客观。

原有路面4-8米左右宽,有去石人梁的路面可以参考,也有原有道路可以参考。新修道路在原基础上添添补补,并没有改变其用途,在加固过程中,路边散落的石头不能依此认定路的边界,其并不是路的组成部分。鉴定结论以此作为路边并将原有道路的面积计入得出的结论是不客观的。

综上,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公检法部门应当对被告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做法予以指导、支持,而不能成为反面的典型,这于国务院目前的农村政策是不相符的,对于老百性发展经济致富的梦想给予当头一棒,将毁灭落后山村致富道路的拓展,行为只是一时,但影响将是一世。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对历史负责、对证据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
                           

律师:王现辉 丁长征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