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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院销售假药承担生产商连带责任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6 22:33:1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而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简介:
中山三院销售假药承担生产商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属于涉案假药的销售者。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以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

  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昨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而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四被告中的任意一被告索要赔偿。

  据悉,除了周某一家的获赔金额因一审时计算错误而改判外,其他各受害人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

  案件 索赔总额2000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山三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用药的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总额高达2000万元。

  2007年8月,此案开庭,齐二药方面无人出庭。中山三院和药品销售商均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

  2008年6月26日,天河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赔偿11名受害人共计350多万元,而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院 立有大功并无过错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医院只是假药的“使用者”并非“销售者”,且中山三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再者,中山三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有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法院不应该把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的中山三院与齐二药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相提并论。

  销售商医保公司则认为,四被告不应该连带赔偿,应该按份赔偿。受害人死亡有自身疾病、假药和不当医疗三方面的原因,医保公司应当且只能对假药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按照相应利润比例划分责任,按份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 医院利用差价获利

  广州中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的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件索赔案中,有10件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涉及周某的一起案件中,因一审判决将医药费48371元误作2817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三锤定音

  1 医院没有营利?

  认定:医院属假药销售者

  在该案中,中山三院一直觉得“冤枉”,医院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销售者,又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却说:“如果医院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后医院可以肆无忌惮地向患者销售假药,而不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昨日,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拿出整整两页的篇幅来论证“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将涉案假药所有权转让给患者,患者付钱,两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以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

  法院指出,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中山三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院有无立功?

  认定:应当褒奖不能免责

  中山三院说,他们医院是首个向上级部门汇报病情的,“还受到了表扬,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和其他被告区分开来,不应是同等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在发现假药的严重不良反应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山三院依法上报,并积极救治患者的行为固然应当受到褒奖,但这并非其免于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故其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3 四被告该谁赔?

  认定:先赔偿再划分责任

  该案另一个焦点集中在“连带赔偿”上。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均认为,“连带赔偿”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一审法院私自改变法律条文的意思,让他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销售商医保公司方面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连带承担”其实是让人无所适从,4名被告应该如何承担,每人承担多少,谁先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详细说明,“按份赔偿”的处理意见才更有操作性。

  对此,二审法院明确了以下观点:该案审查的是4被告向11名原告赔偿的问题,至于4被告人之间,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如何行使追偿权,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那是4个赔偿义务人之间的问题,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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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找一个被告就能主张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具体规定每个被告人各承担多少赔偿金额。那么,受害的当事人应该向谁去讨债呢?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四被告依旧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在该起假药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拿着判决书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该被告必须先赔偿给受害者,之后再自行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活检患者家属获6万抚慰金

  据悉,在假药案刚刚案发时,为了检验涉案药品是否有问题,中山三院对受害患者陈某进行了肾穿刺活检,不久之后,陈某死亡,假药事件也全面爆发。陈某的代理律师李廉昌说,“是因为陈某的活检才最终确定了假药”。

  法院鉴于死者陈某和其他受害人相比,其家属受到了更大的精神痛苦,遂酌情判定,给陈某家属精神抚慰金6万元,比其他受害者多出1万元。


  相关链接

  “齐二药”案件流程图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两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2006年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专家紧急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2006年5月9日,广东省药检所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006年7月起,有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月23日,“齐二药”事件中索赔额最高的受害者任贞朝未能等到一审判决,遗憾离世。

  ●2008年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6日,“齐二药”民事部分系列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350万余元。

  ●昨日,该案终审维持原判。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