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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发律师:关于离婚探视权纠纷的代理词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7 21:50:40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西安市张宏发律师服务所依法接受公民鲁东慧委托,由张宏发、张焕忠担任鲁东慧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侵权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代理人。
简介:
张宏发律师:关于离婚探视权纠纷的代理词

审判长与合议庭:

西安市张宏发律师服务所依法接受公民鲁东慧委托,由张宏发、张焕忠担任鲁东慧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侵权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代理人。

我们受理案件后,与鲁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原审案卷和原审被告的答辩状,今天有听取了庭审调查,我们认为上诉人鲁东慧的上诉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确凿,现讲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上诉人鲁东慧诉雁塔区人民法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在该法院诉讼探望儿子权一案的情况供给西安晚报社,该报于2001年8月30日见诸于报。上诉人认为她的恋爱、结婚、离异等纯属个人的与其他人和任何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是纯粹个人的私事,是无形的隐私。

在未征得鲁东慧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报社,公布于众,有损她人声誉。特别是他们还用其前夫邹先德的口气说:“当初离婚时是在鲁女士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他才抚养孩子的”。上诉人认为报道不实:纯属捏造诬蔑。

据上诉人鲁东慧陈述,当初离婚时,是由雁塔区人民法院代审判员高安存独人审理调解的,当双方同意离婚时,高法官曾问上诉人:“你打算每月给他多少钱”我说:“当然越少越好”,高法官便又对邹先德说:“她说越少越好,你还不如不要她那一、二十元,不要让她看孩子”。

上诉人当即对高法官的说法提出反对,说:“我不同意”并将高法官堵在法院不让她走,高法官让她找邹先德,邹说:“咱们去找你们领导”但出法院后邹即自行离开,不了了之。所以后来雁塔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上对孩子的抚养费没有约定。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又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这是自然的血亲关系,不能认为的解除。所以父母子女之间抚养、教育、探望瞻养扶老等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无可非议。

几十年的审判实践,对那些以为子女归谁抚养就谁所有,因而不许对方看望自己的子女的错误主张坚决反对,决不允许的。现在新的婚姻法除保持上述基本原则相同外,又特别补充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是雁塔区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教育和探望子女问题显属违法。

尽管如此,上诉人鲁东慧在他们离婚后开始还是不断去幼儿园(后为小学)看望自己的孩子,曾给孩子购买衣物、食品、玩具等,但时隔不久幼儿园的老师说,孩子的父亲不让她看孩子和送东西,因此就不予配合,后来孩子也不愿见她。一次因上诉人鲁东慧接孩子回家未及时送回前夫邹先德家与邹先德发生争吵打架,从此在邹的干扰下她八年未能探望孩子。给上诉人鲁东慧不仅在人格上遭受莫大的侮辱,而且给精神上、心灵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这进十年她的痛苦、愤恨、冤屈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同时也由于邹先德捏造谎言、到处散布说上诉人不原抚养孩子,恶语中伤使上诉人鲁东慧在一定范围降低了威信,加之个人心情不佳,至尽未能重新组织家庭,这个后果是前夫邹先德和雁塔区人民法院执法员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理应对其后果负责。

2001年8月30日西安晚报社登载了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鲁东慧诉讼对儿子探视权一案的情况,上诉人认为其中捏造诬陷不实之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先后到西安晚报和雁塔区人民法院质询,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才于2001年9月找了其前夫邹先德,邹给了她1993年11月25日的一份撤案材料。这份材料中称:邹先德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但上诉人鲁东慧根本不知道,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未送达诉状副本和传唤到庭应诉,也不知诉讼请求目的何意,更没有什么调解过程。

但不可思议的是该材料上却称:故经法院调解鲁东慧不尽抚养义务,故以后不得探视孩子。上诉人认为这纯粹是捏造诬陷、蓄意诋毁她的名誉权,又是剥夺她探望孩子权利的违法行为,而雁塔区人民法院在这样的材料上竟然加盖公章认同,实质上是在“助邹为虐”,所以邹先德便以此材料为令箭,在幼儿园年、学校、公安派出所等地到处散布上诉人鲁东慧不尽抚养孩子的责任。法院不让她探视孩子,从而贬低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又剥夺了上诉人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侵犯上诉人鲁东慧名誉权、剥夺上诉人八年探望儿子权利的问题上是不能推卸责任,依法应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又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总上所述,上诉人的前夫邹先德出于他的仇人的目的,先后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上诉人名誉、人格剥夺上诉人探望儿子的权利,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审理邹先德、鲁东慧离婚、改变抚养关系、探望儿子案件中多次支持邹先德对上诉人诽谤诬陷,剥夺上诉人探望儿子的权利,助邹为虐“又向西安晚报提供了不实之词扩大了影响,使上诉人的名誉、人格受到莫大的侮辱、心灵受到极大伤害,根据民法通则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碑林区人民法院却不承认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侵权,对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邹先德的所谓撤案材料上加盖公章一事只是轻描淡写有不妥之处。岂不知正因为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那份所谓撤案材料上加盖公章,邹先德便以此到处散布上诉人鲁东慧不抚养儿子,法院不让她探望孩子,如此造谣污蔑,恶语中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鲁东慧名誉权和剥夺了鲁东慧八年探望儿子的权利。对此后果却只字不提(这里赘述一句,鲁东慧准取得探望儿子的权利,也只是见过一次还不欢而散)。我们认为错了就是错了,不应这样遮遮掩掩,徇情护短,应该给上诉人鲁东慧以公正的裁决。以上意见请充分考虑采纳。

张宏发、张焕忠

20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