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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会律师:关于劳动合同时效的代理意见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8 17:05:4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6 年,原告就职业病的有关问题向被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双方争议开始,但原、被告并没有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是主张原告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简介:
周云会律师:关于劳动合同时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

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裁判参考。

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告从 1979 年开始在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在被告处工作,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登记造册,原告的劳动中接受被告的管理,听从被告的调度、指挥,原告与被告存在人身依附性,具有劳动合同的全部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证据调查笔录、贫困证明以及被告为原告发的入井证、设备操作证或公安机关发的爆破证都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梁平县邵新煤矿施工协议是被告的一个内部承包协议,从该协议的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特别的该协议的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从可以看出原告的工资由被告登记造册发放,原告的劳动接受被告的管理,原被告存在人身依附性,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原告之一王洪恩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实际上被告才是用工的主体,而且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是一九九 0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在这时原告早就在被告处工作多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 条、《工伤保险条例》第 41 条第 2 款的规定,被告为用人单位一方。

二、原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没有超过时效。

原告虽然于 1979 年与被告开始存在劳动关系,到 1992 年相继离开被告单位,双方对这一劳动关系并没有争议, 2001 年 11 月原告就工伤向被告提出要求进行处理,但并没有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006 年,原告就职业病的有关问题向被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双方争议开始,但原、被告并没有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是主张原告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因此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是原告主张之日,原告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 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才向梁平县劳动部门提出,从这一天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才发生争议。既使是从 2006 年开始起算时效的起算点,由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也就是说六十日的仲裁期是可以中断的,并不是不变的。而且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本案的时效期应该是最长的期限 20 年。

三、 被告主张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解决原来的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虽然于 1979 年至 1992 年这一阶段存在劳动关系,当时《劳动法》虽然没有出台,但由于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个体也有差异,原告开始出现职业病症状的时间也不一致,大多是在 2002 年以后,而这时《职业病防止法》和《劳动法》已经生效,原被告原来的劳动关系虽是在原来,但正是由于原告原来在被告处工作,而原告得职业病结果却是现在才出现,用现在的法律解决由于原来的行为现在才产生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 以人为本的社会更应该注重保护劳动者本身。

现在的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要 2008 年 1 月 1 日 才实施,但它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只有对劳动者给予更多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法律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为社会需要服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的解决,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如何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当然要重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权。原告的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还符合当今党的方针政策,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云会律师

200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