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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检察院 公诉刘起山局长走私大案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18 22:17:06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被告人王雪峰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简介:
威海检察院 公诉刘起山局长走私大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
被告人刘起山,男,48岁,原系乳山市商业局局长。

被告人范占武;男,39岁,原系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
被告人刘宁;男,37岁,原系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副处长。
被告人王建智,男,46岁,原系乳山市市委书记。

被告人孙锡平,男,43岁,原系乳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告人王雪峰,男,34岁,原系乳山市边防大队政治教导员。
被告人颜世礼,男,38岁,原系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处长。

被告人王卫东,男,40岁,原系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副参谋长;
被告人邱国建,男,37岁,原系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东埔一村村民。
被告人姜海,男,30岁,原系乳山市商业局职工。

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利用威海边防分局范占武等人擅自制定的关于走私投案自首的违法政策,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并要求边防、公安人员武装掩护走私香烟,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他人行贿,构成走私罪、行贿罪。被告人刘起山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和行贿案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组织、策划、武装掩护走私,是本案主犯,并参与下属单位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3次,价值人民币2700余万元;还向他人行贿计人民币41235.55元,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7127.5元。

被告人范占武,滥用职权擅自制定了《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并积极组织实施,为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活动提供武装掩护,是本案主犯,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9464.35元,被告人刘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活动,协助范占武为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活动提供武装掩护,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135000元,倒卖后获利25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93587.6元;

被告人王建智在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活动案发后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乳山市商业局的走私活动,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21319元,被告人孙锡平带领武装干警为乳山市商业局售卸走私香烟提供保护,还多次为走私单位的走私活动维持秩序,并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76968.9元;被告人颜世札在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活动案发后编造假材料,包庇走私分子,并伙同他人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28万元,倒卖后获利75000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36345.6元,被告人王雪峰在乳山市商业局的走私活动中放弃监护职责,致使走私分子将走私香烟卸售一空,事后编造假材料包庇走私分子,并先后直接向走私单位非法收购走私汽车6辆;总价值人民币561500元,倒卖后获利95000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计人民币26400元,被告人王卫东为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活动实施武装掩护,并隐瞒走私香烟数量,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姜海是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案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邱国建受雇于走私分子林国义(现在逃),为乳山市商业局和其他单位走私活动从事通讯联络。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1月27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8日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宁犯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建智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锡平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雪峰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颜世礼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邱国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姜海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追缴走私香烟2996箱、走私违法所得13350760元及被告人个人走私、受贿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交国库。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以及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王建智、孙锡平、颜世礼、王雪峰、王卫东、姜海、邱国建走私、受贿、徇私舞弊、行贿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两天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充分说明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以及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王建智等lO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现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本案对各被告人犯罪的定性问题

走私罪是指任何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国家国际贸易的管理和海关监管,逃避关税,运输、携带或以其他方式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或对上述行为予以武装掩护、帮助,或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物品或在特定水域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天来,通过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定性准确。
首先,乳山市商业局构成走私罪、行贿罪。

单位作为走私犯罪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为遏制日益猖獗的单位走私犯罪而作的专门规定。1987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乳山市商业局利用被告人范占武擅自制定下发的《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主动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作掩护,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9953箱,价值达22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边防缉私执法人员行贿,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上述规定,构成走私罪、行贿罪。

其次,被告人刘起山是本案主犯。
被告人刘起山是乳山市商业局走私和行贿案的主管人员。他组织、策划了这次走私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向威海边防分局的范占武、刘宁等人行贿和宴请的手段,建立了权钱交易和相互利用的关系。7月12日,被告人刘起山接到刘宁的电话后,心领神会,便积极酝酿、鼓动、策划走私。当范占武制定的违法的“土政策”一出台,刘起山便加紧了假投案、真走私活动:一方面安排李乃明与南方的走私分子林国义联系走私货物,指使姜海编造投案自首的假证明、假案由;另一方面,亲自向乳山公安局长刘同晓、副局长孙锡平寻求保护,同时,跟乳山边防大队联系让王雪峰租用引航船;向香港和南方的走私分子许诺安全保障,向王卫东行贿,要求隐瞒私货数量,擅自决定并指挥卸货等等。从组织、策划到具体实施,被告人刘起山都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

第三,被告人范占武、刘宁构成这起走私案的共犯。乳山市商业局7月19日走私案不是孤立和偶然的。它是乳山市商业局和威海边防分局的个别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的一起走私犯罪案件。主观上他们都有走私的故意。走私的驱动力就在于双方都能获取非法利益。范占武、刘宁等炮制的违法《通知》,规定在保本的基础上罚款,其实质是纵容支持走私,然后通过罚款获取非法利润,他们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方式不同:乳山商业局获取的非法利益是直接通过走私的途径来实现的;而范占武、刘宁则以《通知》为幌子,给走私获取非法利润罩上了一层“合法化”的外衣。被告人范占武曾直言不讳地说,“这样,他们可以挣一部分,我也可以罚一部分”,这就是他们共同的思想基础,也是他们主观故意的真实反映。客观上,他们有共同走私的行为。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在这次走私犯罪活动中与被告人刘起山配合默契:范占武擅自制定的旨在鼓励走私的违法《通知》一出笼,他们第一个通知刘起山;刘马上意会到让其借机走私,当刘起山派人去假投案时,他们并未认真加以审查,当即派兵押运私货。

当走私船被海关截获时,被告人范占武心急如焚,立即电话请求海关撤离,并亲自赶赴现场;当得知海关撤离开始卸烟时,便掩饰不住内心的高兴,许愿刘起山“我还可以保你再走两、三次。”这就充分说明,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实际上是在支持、参与和保护走私。所以刘起山不怕边防怕海关。从法律依据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并未要求构成走私共犯必须具备特殊的主体身份,即使是个人,只要与其他走私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通谋,并提供帮助和方便的,也可成为单位走私或个人走私的共犯。

但是被告人范占武等人在法庭调查中,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采取了拒不供认的态度,回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罪责。例如:本来是擅自制定了违法政策,却说成是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本来是派兵武装押运私货,却说成是防止海盗袭击,本来是徇私情为走私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却说成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本来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走私犯罪,却说成是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而打击犯罪,等等。这说明被告人范占武等人认罪态度不好,对自己的罪责上推下卸。总之,从主观故意到客观行为,从犯罪事实到法律依据,都说明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均构成乳山市商业局走私案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范占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

第四,被告人王建智、颜世礼、王雪峰在本案中构成徇私舞弊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建智在7月20日下午已经得知刘起山假投案、真走私的真实情况,但是在公安机关和威海市委分别于7月24日和7月25日调查了解这起走私案的有关情况时,不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而且要刘起山寻找自我保护的办法。被告人颜世礼在查封走私香烟过程中,明知香烟数量不止3000箱,却徇私情不如实封存,并于7月24日根据范占武的旨意,主持编造卸烟封烟经过的假材料,为走私分子开脱罪责,被告人王雪峰,在执行监护任务中,放任走私分子卸烟,并参与了颜世礼主持的编造卸烟、封烟经过的假材料。被告人王建智;颜世礼、王雪峰的行为均触犯了上述规定,构成徇私舞弊罪。

二、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993年8月14日人民日报题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社论指出:“一些走私严重地区,走私团伙同境外不法分子和当地政府机关、执法部门中的少数腐败分子相勾结,手段极其恶劣。”乳山市商业局7月19日走私案是由原局长刘起山组织策划,在执法部门少数人支持纵容、庇护下,实施的一起假投案、真走私的严重犯罪案件。这起案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表现为:
一是走私数额特别巨大。走私香烟达9900多箱,价值达2200余万元。
二是执法部门中的个别人参与走私。作为缉私执法部门的威海边防分局的个别人参与了这起走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乳山市公安局少数领导人也参与了这起走私犯罪活动,起到了支持保护作用。

三是顶风而上。这是一起置中央和省、市三令五申于不顾,在全省、全市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威下,顶风而上的严重犯罪案件。
四是实施了武装掩护。由边防分局的一名副参谋长带领一名参谋和两名武警战士,持四支冲锋枪出海押运私货。

这起走私犯罪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和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对国家主权造成严重侵犯。海关监管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孙锡平、王卫东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边防执法人员却无视国家主权,践踏我海关监管权,做出了丧失国格的事情。这种损害国家主权的恶劣行径,国法不容,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二,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境外的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对中国这个大市场早就垂涎三尺。国内的走私分子正迎合了他们的心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竟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内外勾结,大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破坏我国的经济管理秩序,破坏我国的民族工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改革开放。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不仅冲击国内烟草市场,而且逃避国家巨额关税,直接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对党员
干部造成严重腐蚀。走私本身就是典型的腐败行为。走私的违法性,就决定了这种行为必然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它不仅腐蚀干部群众,助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而且侵害党的肌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被告人范占武、刘起山、刘宁、王建智等人都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理应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务,甘为人民的公仆。然而,他们为了走私,为了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而贪赃枉法。亵渎职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在他们当中,有的包庇犯罪分子,有的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有的收受巨额贿赂,丧失了党的原则,破坏了党风建设,失掉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在走私与反走私、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中打了败仗,成了国法不容的犯罪分子。

第四,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好形势。几年来,在党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山东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我们威海地级市建立以来,在省、市党委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奋斗,政治稳定,经济高速发展,在全省、全国享有良好的声誉。7月19日走私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对我们山东和威海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三、本案的几点启示
本案之所以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除了这个案子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以外,就是本案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寻常。这个案子确有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一个由人民自己选出来的人大代表,会成为人民的罪人?为什么一个专门查缉走私犯罪活动、负有守卫祖国大门神圣职责的执法者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为什么一个党和人民用心血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领导干部却背离了党和人民的事业?这些问题,循着被告人犯罪的足迹,从他们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分析,是不难找到答案的。

我们在对本案被告人肆无忌惮的犯罪活动表示极大愤慨的同时,也对他们感到惋惜和痛心。因为他们中多是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国家干部,正值年富力强,为国家扣人民贡献才智的大好年华,他们都曾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这一切都被他们自己亲手毁掉了。这种巨大的变化和反差,不仅被告人本人不可避免的会心理失衡,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概括说,有以下几点:

启示之一: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中,必须廉洁自律,坚持“两于抓、两手硬”。
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王建智、孙锡平、颜世礼、王卫东等人均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干部,他们理应具备很高的政治觉悟,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然而他们却变成了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犯罪分子。被告人王建智,从基层一直干到一个县级市委书记,期间,党和人民培养他上大学,给了他知识和权力,但是他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经不起考验,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把本应属于人民的巨额财产心安理得地占为已有。当他以市委书记的身份在党员干部大会上振振有词地作着反腐倡廉的报告时,善良的人们,有谁能想到这个道貌岸然的“正人君子”本身就是一个腐败分子!

纵观被告人的演变和堕落,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放松政治学习和自身思想改造,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他们的演变过程再次说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时刻不能忘记廉洁自律,不能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一个共产党员和人民公仆的本色。

启示之二;必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任何时
候局部利益都要绝对服从国家整体利益。任何人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党和政府一贯提倡领导干部要有开拓精神,下大气力把经济搞上去。但并不是说开拓就不受法律的约束,也决不是说把局部的经济搞上去就可以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海关监管,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大事。不难设想,如果取消海关监管,放任走私的话,那么,国家的民族工业将受到冲击,上亿的税收将化为乌有,我们国家的经济将如何发展呢?因此,那种认为走私有益的观点是荒谬的,走私的实质是损害国家利益,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是一种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启示之三:对反走私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应当看到,打私斗争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对潜在的发案因素不可忽视,一些走私分子在目前严厉打击的威慑下,一时不敢轻举妄动,而一有机会就会故伎重演。7月19日发生的走私案,就是在全国、全省和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打私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起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顶风而上的案件。他们公然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援引他人的一段话所描述的那样:“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用这段话可以深刻揭示“7·19”走私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明确告诉我们走私犯罪的疯狂性和打击走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高度警惕,常抓不懈。

启示之四: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从本案反映出的情况看,固然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决定犯罪的主要方面,但在客观上,与他们的家庭,与社会上的亲朋好友之间无不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果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党员都能带头廉洁勤政,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坚持正义,自觉地遵纪守法;如果每一个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都能互相规劝,坚持原则,抵制不法行为,那么本案的被告人也不会陷得那么深,身为市委书记、边防分局政委、处长、公安局长、参谋长等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也许就不会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因此,全社会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坚定不移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个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大家能够有所借鉴,有所启迪。
审判长、审判员,请根据本院的指控和法庭核查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山东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199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