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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敢问路在何方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20 14:23:14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抢注域名、擅自转载影音文字作品、网上人身攻击……近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案层出不穷。曾有人凭一封电子邮件打赢了购房官司,也有人用网页截屏获得了旅行社的报价差额。
简介:
 网络证据:敢问路在何方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9-6-15 
 
  只要修改电脑中的一个小程序,你在地址栏里键入“新浪”,出来的可能却是“雅虎”的页面。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可以用来维权,但这些“证据”可能已经过人为修改、掩饰甚至恶意造假。公证机构取证时如何杜绝这些漏洞?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委秘书长李栋樑认为,由于公证程序的不规范,这些网络证据有可能成为维权的“双刃剑”。

抢注域名、擅自转载影音文字作品、网上人身攻击……近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案层出不穷。曾有人凭一封电子邮件打赢了购房官司,也有人用网页截屏获得了旅行社的报价差额。这些新型证据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由于网络证据转瞬即逝,不少市民会选择办理公证保全证据。

公证增加了证据的效力,但公证的瑕疵也会让人怀疑证据本身。一家北京影视公司状告上海一家网站未经授权播放其影视作品,并委托上海一家公证处作了网络证据保全。在交换证据时,被告方发现,原告方共作了3份公证。其中,两份的时间相隔两三天,案号相差上千号,第三份是一个月后所作,案号却与第二份连续。随后,他们又发现厚厚200多页的一沓公证材料中,公证书显示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公证,而网络技术专家却称该份公证至少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完成。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蕴认为,“很明显,原告律师或其技术人员事先已开始着手下载,完成前期工作,公证人员到场确认后再作出公证。”最后,专家给出的意见是公证程序存在瑕疵,网络证据本身是“可信的”,在法院支持下,双方接受调解结案。

据王蕴介绍,外地曾出现一起申请人在公证过程中篡改网络证据恶意起诉的案例。申请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自行操作打开及浏览网页,而公证使用的电脑根本没上网,保全对象是硬盘内暂存的网页。

“本市公证人员虽然自行携带电脑,但在申请人处上网取证,这就不能保证传递网页的服务器是否被做手脚,甚至是否有人安装某种木马软件或通过黑客远程侵入公证处网络系统,使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王蕴对这样的公证行为表示担忧。

李栋樑认为,我国的公证人员大多未经过严格培训,对网络证据保全上需要“补课”,操作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如公证书的格式规范等,网络证据保全的环境也需要确保安全。为此,他在今年市“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建议”的提案。

上海市司法局对此问题也有所察觉,表示将对李栋樑的提案“采纳或解决”。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市公证协会电子信息保全证据课题组2008年的调研报告和制订的办证参考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研究,如条件成熟,将该办证参考上升为本市公证行业的办证指导意见。同时上报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争取推动全国公证办证细则的制订工作。

“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办证指导意见将作为每一个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事项的标准,在全市层面上统一办证模式,规范办证流程。”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去年基础上,继续组织公证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加强硬件配备和技术支持的力度。

李栋樑还建议,由司法局牵头建立起全市统一的计算机公证服务平台,既节约资源,也可以培养技术人员和公证人员。(记者 张骏)

网络域名法律问题浅论  
 
  作者: 来源: 陈洪娇 时间:2009-5-12 10:25:08  

  摘要:网络域名是指一种用于互联网上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有英文字母、数字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有关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本文认为,网络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网络域名形成的权利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在网络空间上延伸的法益;司法上解决网络域名纠纷适用法律时,宜以不正当竞争法为主。

关键字:网络域名 权利 不正当竞争法


一、序言


据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由此,网络域名是指一种用于互联网上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有英文字母、数字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网络域名犹如网络空间的门牌号码。常见的网络域名类别有:“.COM”适用于商业类的站点;“.GOV”适用于政府部门的站点“.EDU.”适用于教育部门的站点“.ORG”适用于各种非营利组织的站点。因有关网络域名的法律纠纷多涉及商业类域名,故本文主要探讨此类网络域名法律问题。网络域名抢注、域名盗用、域名囤积、域名淡化等商用网络域名问题层出不穷。为合理合法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将尝试对网络域名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二、网络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排斥网络域名


知识产权的特征使其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其显著的特征有二:一是创造性。知识产权对应的英文是“Itellectual Property”,准确地翻译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①]。这种权利的客体是“智慧财产”,是由人们的脑力劳动产出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创造性的知识资源。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与土地、机器等不同。这种创造性也许有高有低,发明可能高一些,商标可能低一些,而作品则可能或高或低。不过,该权利的价值正在于他的创造性。发明的价值在于其可以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商标的价值在于减少市场中的搜寻成本。而有创造性地表达方式的价值在于可以提供人们文学、艺术方面的新知识,具有在教育、娱乐和科学工具方面的社会功能[②]。总之,创造性是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源泉,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二是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生产、生活、艺术等领域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被人们视为无形财产,而财产权自然要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其次,知识产权的创造是一种高成本的活动,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投入,创造者还可能面临付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风险。但社会又会很期待创造,因为正是这种创造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推进社会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为了在创造者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法律上需要对这种智力成果予以界定和加以特别保护。于是,法律将其设定为一种产权,以法律上的占有保护物质上的占有。鉴于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法律对它的确权程序、权力客体、权力内容、权力期限、行使方式等都有严格的界定,以明确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个人收益接近于社会收益 。既形成了一种激励主体持续创造的机制,又可以增加社会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文化发展。


而网络域名,在其形成中,域名持有人对数字、字母及其他符号的选择确实被加入其中。持有人的这种选择与设计也可在广义上是为智力成果。但这正如人们对姓名的选择一样,人们设计网络域名主要为了使其发挥识别作用,以区别彼此。由此,网络域名尽管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算智力成果,但并不具有知识产权所有的价值创造性。


并且,在其于1998年11月发布的ITERNET域名程序中期报告及1999年4月发布的最终报告中,WIPO均未再提及为网络域名创设独立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明确表示,WIPO无意在此域名程序中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目前情况下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网络域名提供独立保护的可能性。由此,网络域名的法定性也无从提起了。


(二)网络域名带给知识产权的迷惑


从现已注册的商用网络域名看,网络域名多是商家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申请注册的,“拿来主义”主要“拿”自于原有企业商标或企业名称或在社会上也有一定知名度的关键词,这样在节约宣传成本的同时,又在网络空间上实现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有些人认为网络域名类似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实际上,这种价值并不源自网络域名本身,而是基于网络空间的不断发展和网络产品或现实产品的质量信誉而生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网络域名的价值是一些商家在其抢注过程中哄抬炒作出来的结果,而迷了大众的眼睛,事实上,网络域名仅是标牌而非知识产权。其次,网络域名的唯一性使得它具有排他性,使人们误以为其和知识产权相似。但,网络域名的排他性是其技术不能使然,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是法定主义的产物。还有,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不够成熟,又是与现实相距甚远的虚拟世界,使人们容易在个案炒作中,把网络域名的作用夸大,以致,有人要给其在法律上设置一种知识产权的地位。而这种想法恐怕过于轻率,可能会浪费社会成本,打压人们开拓网络空间的积极性。


三、商业网络域名形成的权利甚至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在网络空间上的法益


潜含商业价值的网络域名能否成为一项权利,在学术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论者认为网络域名属于商誉的范围[③];有的论者认为网络域名是一种企业名称[④];有论者认为网络域名是一项单独的知识产权[⑤];还有论者认为 “当前并未存在独立类型的网络域名权或商业网络域名权;当前商业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为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延伸”和“映射”,现行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是寓含在商业域名及域号形式之下的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及其不正当竞争的权益[⑥]。”。笔者较同意最后一种观点,但认为网络域名并非知识产权,网络域名并非独立权利,而是一种民事利益,对商业网络域名权的保护更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而网络域名本身仅被视为一种可以为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一种法律利益,即法益之一。理由如下:


其一,在网络域名与产品商标或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关键词有关的情形下,显而易见,建立在网络域名的上公信力,并不是域名本身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后获得的结果,而是其在网络之外以“非域名”的方式大力宣传所促成的,通常是将产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大力宣传促成的结果。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名称是其创立者费了好大的精力和好长的时间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权和知名企业名称权的效力当然应延及网络空间上的以域名形式出现的对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注册商标这里暂不论)。


其二,域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域名不是知识产权,但它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维持它也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且他对人们是有用的,持有人可以通过它定位自己的网站,宣传自身的形象,开展各种交流或商务活动。其他人可以通过它区分不同的网站,查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购买所需要的物品。因此,它对持有人而言,是一种民事利益,也是民法的保护对象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除了转化为权利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之外,那些还未转化为权利的合法利益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网络域名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只要不存在违法的事情,法律对之应给予应有的保护。保护持有人对之合法的占有和使用[⑦]。


其三,驰名商标制度和企业名称制度在与交易秩序有关的法律范畴之内,其中包含竞争秩序规范。如果商标权和知名企业名称权的效力无法及于网络空间,不仅驰名商标权人和知名企业名称权人等权利人的权利将有瑕疵,而且社会大众在网络空间中进行活动时也会因为误认而使其知情权遭受侵害。因此,只要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而易造成混淆的,即应为商标权知名企业名称权效力所及,其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域名也不例外。


四、司法上解决网络域名纠纷适用法律时,宜以不正当竞争法为主。


网络域名,随着信息时代第三次财富聚集浪潮——互联网浪潮的汹涌澎湃,而为人们竞相申请注册并使用。不过,网络域名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商家拓展商业网络空间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使各种与域名有关的纠纷纷至沓来。网络域名抢注、域名盗用、域名囤积、域名淡化等商用网络域名纠纷问题浮出水面。这对司法界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如何处理网络域名纠纷呢?根据前述分析,本文认为,网络域名并非知识产权,网络域名并非独立权利,而是一种民事利益,对商业网络域名权的保护更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而网络域名本身仅被视为一种可以为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一种法律利益,即法益之一。而在商业领域,与商用网络域名有关的纠纷多为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纠纷。并且,根据竞争法第一条,其有如下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此,不争当竞争正是要制止互联网上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和“搭便车”行为,以建立健康的网络空间经济运行秩序。再则,适用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用网络域名纠纷问题有如下优势:一是不正当竞争法采“行为主义”认定违法。所谓“行为主义”即指只要是网络域名纠纷中的有关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使权利人遭受损害,既可认定侵权。这种法律认定,有助于透过网络域名的迷雾直击纠纷实质,使问题变得清晰,易断。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不但可以调整针对商标的网络域名纠纷,对于针对商号、企业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简称和、商用关键词以及习惯用法的网络域名纠纷,同样可以进行限制。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更为开放、灵活的体系结构。这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公正的判决。


而在讨论解决商用网络域名法律纠纷时,商标法也被纳入适用视线,甚至商标法被认为成适用的主要法律。本文认为,由于网络域名纠纷很多都涉及对商标权的侵犯,所以解决商用网络域名法律纠纷时,引用商标法在所难免。但实践中,引用商标法主要涉及商标认定问题,根本上的问题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商标法应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辅助法加以适用,而不宜作为主要适用的法律。 同样的,由于商用网络域名纠纷有时也会涉及到商标以外的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管辖权等问题,这时,为解决商用网络域名法律纠纷,在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要考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